被無資質醫美“套路”如何維權
近日,某知名美容美發公司因被曝存在誘導消費者大額消費、拒退預付卡內余額和廣告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引發熱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其立案調查。除了上述問題,消費者在接受美容美發服務時,經常會遭遇美容機構缺乏醫療資質而開展醫療美容服務,或者美容美發機構利用“產品+服務”模式規避預付費卡監管。作為消費者,該如何區分醫美和生活美容?遭遇“套路服務”時,又能否主張退費呢?
1.無資質提供醫美服務收費全退
小許在一家美容院的推薦下開始接受眉部和眼部的手術美容,并進行了面部注射醫療美容,共花費69000元。做過多種醫療美容項目后,小許的面部開始出現腫脹。她多次找到美容院協商處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小許以服務合同糾紛為由將美容院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美容費用,并支付后續治療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該美容院的經營范圍為美發、美容兼洗化用品、化妝品零售,而小許接受的均屬于具有創傷性及侵入性的醫療美容項目,美容院及其工作人員并不具備相關醫療資質。所以美容院與小許之間的醫療美容服務合同應認定為無效,美容院基于醫療美容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法院最終判決美容院返還小許美容費用。對于后續治療費,因并未實際發生,所以不予支持。
美容機構如開展醫療美容,需要具備哪些資質呢?《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第十九條規定,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醫療美容項目必須由主診醫師負責或在其指導下實施。由此可見,普通的美容美發機構以及無行醫資格的人員無權提供醫療美容服務。
消費者在選擇醫美機構時,除了要看對方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外,還應要求其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以及相關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否則應當認定其不具有從事醫療美容的資質。
2.繡眉文唇線等都屬醫療美容
根據提供服務的性質不同,美容可分為生活美容和醫療美容兩大類。所謂生活美容,根據《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是指運用手法技術、器械設備并借助化妝、美容護膚等產品,為消費者提供人體表面無創傷性、非侵入性的皮膚清潔、皮膚保養、化妝修飾等服務的經營性行為。而醫療美容,根據《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
醫療美容區別于生活美容在于它可能改變人體的細胞結構,可能對組織產生相應損傷,可能對機體產生生理上的影響,本身具有一定的風險。我國根據醫療美容項目的技術難度、可能發生的醫療風險程度,對醫療美容項目實行分級準入管理,原衛生部于2009年發布了《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根據目錄的內容,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文唇線、繡眉、去眼袋、挑粉刺、激光除皺、激光祛斑等都屬于醫療美容的范圍,還有像近年流行的隆胸、開眼角、割雙眼皮、吸脂、妊娠紋修復以及注射水光針、玻尿酸等。此外,還有毛發方面的醫學美容技術,如植發等。
法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通常會嚴格比照《醫療美容項目分級管理目錄》,確定相應的美容服務是否屬于醫療美容范疇。因此,在處理此類糾紛案件時,法院一般從兩個方面進行審查,一是美容美發機構是否具備醫療資質,二是其提供的美容服務是否屬于醫療美容項目。
3.將醫美包裝成生活美容或擔刑責
普通的美容并不具有治療效果,如果美容美發機構“跨界”將醫療美容包裝成生活美容,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首先是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美容美發機構的員工如果在明知自身不具備醫療執業資格的情況下,仍承諾提供的美容服務具有醫療效果,致使消費者購買并接受了服務,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該美容美發機構會被認定為構成民事欺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消費者可以在主張經營者賠償人身、財產損失的同時,要求經營者基于欺詐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實踐中,對于消費者主張損害賠償的,應要求消費者就損害結果、損害與服務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其次是刑事責任。小秦到一家美容美發店咨詢吸脂手術一事,經員工小張講解后,她同意辦理會員卡,當場轉賬16800元后進行吸脂手術。小張等三名員工將手術所需用品、麻藥“利多卡因”等準備好后,對小秦實施注射。期間,她身體突發抽搐,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搶救期間,員工小張等三人對美容店現場進行了清理并銷毀相關手術物品,同時指使所有員工離開該店、刪除監控錄像記錄。經查,該門店的經營范圍是美容服務、批發和零售業,并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經營人是小張,所有員工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不具備從事醫療美容項目的資格。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的“利多卡因”注射液屬處方藥,必須有醫師資格的人才能開具相應處方使用。小張等三人違反國家對醫療衛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衛生秩序,在無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擅自從事醫療活動,致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三人的行為依法均構成非法行醫罪,均應追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最后法院判決三名員工犯非法行醫罪、幫助毀滅證據罪,分別判處12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依法追繳三人的賠償款49萬元以及經營人小張的非法所得16800元發還小秦的法定繼承人。
美容機構通常將醫療美容包裝成生活美容,員工常涉嫌觸犯非法行醫罪。非法行醫罪規定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此外還有行政責任。某地衛健委查明,一家美容美發公司自2015年12月至2019年4月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未曾因此受過處罰,并執業時間在3個月以上,非法所得近百萬元。該美容美發公司因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規定,衛生部門最終決定對該公司沒收非法所得,并罰款1萬元。
對于美容院將醫療美容包裝成生活美容的行政法律責任,通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以及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4.套餐銷售也可以主張退還余額
今年6月,北京市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推行了美容美發行業預付費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其中設置了經營者承諾、資金存管專用賬戶、履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履約保障措施。
為了躲避預付費卡監管,很多美容美發機構開始以“高價產品+無償服務”的銷售模式進行市場推廣。貨已賣出,消費者還能主張退款嗎?
小李到一家美容機構做身體護理,工作人員向她推薦一種保健藥物,稱該產品配合按摩手法,經過10次治療會達到最佳效果。此后,在工作人員的多次推銷下,小李累計花費29.4萬元購買此藥物,包含各類系列套盒等。小李曾6次到該美容機構接受按摩等治療,發現并未取得滿意的效果。隨后她以存在強迫消費、宣傳誤導、價格不合理為由,起訴要求該美容機構返還29.4萬元。美容院不同意小李的訴訟請求,稱雙方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欺詐。涉案產品是全國統一價,在各地都有銷售。
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法律關系來看,本案更符合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征,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現小李明確表示不再繼續接受服務,本案合同關系已經事實上不能繼續履行,小李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具有合理性,但其已經認可消費的部分應予扣除。經核算,小李已消費金額共計10萬元,美容院應將剩余款項19.4萬元予以退還。
在“產品+服務”的套餐銷售模式中,產品本身涵蓋在服務過程中,服務者的勞務行為依賴特定的產品或物,商品是為服務提供手段或條件,服務者為了完成服務使用商品,合同的本質仍為服務關系。因此,美容美發服務合同具有協作性及人身專屬性,應允許消費者單方解除合同。
法官提醒
做好這三點 遠離“套路服務”
首先,理性消費。消費者對于大額充值的預付費服務和產品要謹慎對待,對于具有返利性質的預付費充值,謹防商家圈錢跑路。在購買產品和服務時留好憑證,記錄下經營者和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信息,防止美容美發機構頻繁更名、維權時無法確認訴訟主體導致敗訴。
其次,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服務”的套餐時,要關注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美容美發機構出售的多為化妝品,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將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常見用于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注冊管理。美容美發機構在經營中使用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化妝品經營者義務。化妝品標簽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經營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妝品。消費者如發現美容美發機構存在上述違規行為,可以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美容美發機構將面臨責令改正、警告罰款、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
最后,科學監管,提高處罰力度,讓“套路服務”無處遁形。2021 年11月,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發布了《醫療美容廣告執法指南》,各地也紛紛出臺具有本土特色的美容美發行業處理消費糾紛暫行規定,并成立了美容美發行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然而細數之下不難發現,行政處罰力度低、行業自律標準低等問題仍然存在。例如,對于濫用醫療儀器進行美容的違規行為,罰款力度只有1萬元,這與動輒數十萬的美容費相比威懾力不足。因此,加強行業自律水平,提高行政處罰標準,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將是主管部門未來保障消費者遠離“套路服務”的行動方向。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秦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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