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作者:涂衛
今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充實涉外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近日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也明確提出要“推進涉外專門立法,完善涉外條款規定,補齊涉外法律制度短板,加快涉外法律規范體系建設”。當前,順應深刻復雜的國內外局勢變化,我們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就是增加涉外法治立法環節的有效供給,建設更加全面系統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
從內容上增強涉外立法的系統性和協同性。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探索,我國的涉外立法獲得了長足進步,并已初具規模,但距離形成系統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尚有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補齊的短板和弱項。隨著涉外領域的事務不斷拓展以及涉外法律需求的不斷增長,加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需要從內容上增強涉外立法的系統性和協同性。
增強系統性,首先需要從法理層面精準把握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內涵。涉外法律法規體系是對涉外法律關系的制度化和規范化調整,是規制一國對外的政治、安全、外交、經濟交往關系、民間私人主體的國際民商事交往關系以及涉外爭議解決等領域的法律規范所構成的有機系統。這一體系中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實體法,也有程序法。其次要從調整涉外法律關系不同類別的法律入手,以體系化的思維,系統梳理、統籌謀劃,通過對涉外領域的單行法、專門性法規以及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涉外條款的立、改、廢,確保涉外立法全方位規制各領域、各環節,彌補一些領域無法可依或實踐中存在的法律法規缺乏可適用性可操作性的問題。此外,涉外立法要分清輕重緩急,有重點、分步驟地有序進行。按照急法先行的原則,針對當下最迫切的要求,要抓緊充實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的涉外法律工具箱,完善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除此以外,近期涉外立法還應重點關注涉及國家安全的海外腐敗治理,反洗錢、數字貿易、個人信息保護、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涉及對外關系的對外援助、領事保護、條約締結、國家豁免,涉及涉外經濟管制的出口管制、自貿區自貿港、法定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海外投資保護,涉及國際民商事領域的法律沖突調整、涉外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涉及國際爭端解決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平行訴訟協調機制、禁訴令機制、涉外臨時救濟機制,以及涉及外國人服務管理的外國人移民、入籍和來華工作等領域的法律制度建設。
增強協同性,重在促進涉外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銜接與配合,避免各子系統的孤立性和片面性,以達到整個體系合作效應的最大發揮。其中重點需要增強涉外法律體系中程序法與實體法的協同。當前,我國急需擴展我國法的域外效力,但僅在相關實體法立法中確立某種法的域外效力是不夠的,還有賴于確立配套的相關行政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制度來予以保障落實。如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了針對境外壟斷行為的域外效力條款,但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缺少與之相銜接的管轄權條款,可能會導致特定情形下我國法院難以根據現有管轄權規定來對此類案件行使管轄權,進而造成實體法中的域外效力條款落空。因此我們可以考慮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增加規定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依據。同理,由于我國已經頒布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還比較原則和籠統,因此迫切需要加大相關程序規則的設置力度來確保其落地實施。另外,完善我國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與國際規則的有機銜接也屬于增強涉外立法協同性的應有之義,其本質上是加強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同。我國原民法通則及關于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一系列司法解釋中關于國際條約優先適用的規定隨著民法典實施而失效,因此我們需要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國際民商事條約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以及適用方式。除此以外,針對實踐中尚有大量我國所加入或批準的國際條約尚未轉化為國內法的情況,我們需要提前謀劃和布局,做好相關涉外立法的準備和建構工作,以便適時對接。
從功能上打造攻守兼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面對世界多極化、大國關系深入調整的國際態勢以及國內新時期艱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我們需要關注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功能上的完備性,使其兼具進攻和防守的雙重功能屬性,兩方面不可偏廢。
一方面,針對來自少數西方國家單邊主義和霸權主義主導下的境外無理制裁、干涉和長臂管轄,我們應圍繞目前已建立的相關反制制度框架,進一步擴展和豐富能有效應對挑戰的法律工具箱,化解威脅國家尊嚴和國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風險,鑄好“防護盾”。盡快出臺反外國制裁法、《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對反制措施的制定、實施流程和環節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此外,在充分科學研判的基礎上,合理提升《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法律位階,使其可以成為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除了利用上述主要的反制法以外,我們還要梳理并妥善利用散見于各項法律法規中的對等措施條款,必要時通過在相關立法中增加規定反制條款,來完善對外國所采取的限制入境、凍結資產等制裁措施的對等反制措施,并使其可以有效地應對外國干涉內政治理,貿易和金融制裁,反腐敗、反壟斷、民事侵權和網絡安全等領域長臂管轄的風險。
另一方面,適應我國打造高水平、制度型對外開放新格局的要求,我們必須致力于構建更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規則體系,打造“涉外法律利器”。主要的著力點在于:第一,科學、理性地劃定我國法域外效力的邊界,用“不違反國際法”這一更具開放性的基本標準去適當適時地擴大我國域外效力法律條款的適用領域,比如在維持反洗錢法屬地管轄權的基礎上,增加保護性管轄權。第二,我們要進一步強調規則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既要通過為國內外市場主體提供公開、公正、透明、穩定的國內法治環境,增強我國市場競爭力和吸引力,更要積極構建海外利益保護體系,完善海外投資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各領域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并為海外企業和公民提供長期、穩定、可靠的涉外法律服務機制。第三,既要在知識產權、技術轉讓、數字貿易等國內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領域理性借鑒國外經驗,還需要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指引,通過我國涉外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和制度創新,為國際法治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涂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