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不良反應“可疑就報”,能否把患者列為報告主體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用藥安全管理提升合理用藥水平的通知》(下稱《通知》)。按照《通知》要求,醫療機構還需按照規定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按照“可疑就報”的原則,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相應信息。(8月6日央視新聞)
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在按規定劑量正常應用藥品的過程中產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與藥品應用有因果關系的反應。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國家在2011年實施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要求有關方面按規定報告藥品不良反應,以評估藥品安全性,加強藥品管理,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良反應的發生。
從相關監測報告看,我國部分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在下降,如2020年報告顯示,抗感染藥報告數量占比連續9年下降;2019年報告顯示,中藥不良反應占比連續4年下降。這說明相關藥品安全性在提升。
但《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年度報告(2021年)》指出,目前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可見,對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監測還有待加強。
上述《通知》部署之一,就是旨在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保障。所以《通知》明確,要強化監測結果分析及處置,認真統計分析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資料,提出針對性改進目標,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和防止藥品不良反應的重復發生。
其中,把“可疑就報”確定為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即報告主體沒有必要非得確定藥品不良反應,只要懷疑某些藥品有不良反應就可以報告給有關機構。這樣一來,有利于降低報告成本,提高報告效率,調動報告主體積極性。那么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就能及時收到報告,及時評估藥品安全性,確保用藥安全。
不過,無論是《通知》要求醫療機構按照規定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報告,還是《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確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為報告主體,似乎都遺漏了一個重要對象,即沒有把患者方納入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主體,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完整性。
雖說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在工作中,有條件發現并認定藥品不良反應,尤其是醫療機構具有多種優勢,既能在門診接診患者時發現藥品不良反應,也能通過臨床用藥發現住院患者藥品不良反應。但如何調動醫療機構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的積極性是種考驗,如果醫院不積極就影響報告效果。
筆者以為,還應該把患者列入報告主體,并為患者報告提供便利條件。因為不是每個遭遇藥品不良反應的患者都會上醫院,比如有的患者覺得癥狀不嚴重就不會上醫院,但所出現的癥狀沒有在藥品說明書上寫明,實際上是藥品不良反應。如果患者發現的藥品不良反應未報告給有關機構,這類監測報告就不完整。
雖然說患者在發現、認定藥品不良反應方面不夠專業,有可能把藥品正常反應當成不良反應上報,但從“可疑就報”原則來看,也應該包容患者錯誤報告。其實,患者未必會錯誤報告,對照藥品說明書就可以發現是否不良反應。再說,把患者報告信息作為線索或者交叉印證的證據,對保障藥品安全也有意義。(馮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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