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司法解釋
本報北京11月15日訊 記者張晨 為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便利當事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進一步下沉至中基層人民法院,提升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質效,《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額大的、案情復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或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中,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標準有4000萬元及以上、2000萬元及以上兩檔。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重慶轄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4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轄區中級人民法院,解放軍各戰區、總直屬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所轄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包含本數)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此外,按照《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報最高法批準,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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