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要賠“老東家”10萬,別讓競業協議淪為濫權大棒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近日,競業協議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據報道,來自北京朝陽的王女士遇到一個兩難問題——她準備入職一家圖書公司,做銷售。公司人力部門在遞給她入職合同時,還帶著一份競業協議。按照協議,她一旦離職,不得進入同類型公司或競對(競爭對手)企業,否則要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據記者了解,競業協議目前有濫用趨勢。有的企業,特別是一些互聯網、新能源企業,將競業限制的范圍擴大到了全體員工,且協議中規定的競對企業,囊括同行業的幾乎全部企業及其關聯企業,等等。
在有關企業看來,如此做法天經地義。翻看《勞動合同法》,也的確規定了,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問題是,法律并沒有規定,要用一紙競業協議,把員工的手腳捆死。根據法律規定,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所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并不是所有員工都在此列。誠然,部分互聯網、新能源企業中的一些技術性崗位,的確有保密的要求,但要把所有崗位、全體員工都強行拉上保密的“戰車”,都要求背上競業限制的沉重責任,這是再明顯不過的擴大主體范圍。
不僅如此,一些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更封堵死了員工離職后的求職大門。翻看有的競業協議,規定的競對企業,囊括同行業的幾乎全部企業及其關聯企業。這意味著,一位普通員工離職時,如果公司啟用競業協議,員工不能在目前企業相關行業中謀職,只能選擇待業、轉行,或者就是支付高得離譜的違約金。為了一份暫時的工作,要付出被強行堵上將來工作大門的昂貴代價,這樣“斷后路”的競業協議,著實令人后怕。
從立法精神上看,《勞動合同法》之所以設定“競業限制”,目的還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受侵犯。不可否認,在現實生活中,確有一些員工離職后,利用掌握的技術秘密投奔其他公司,給原來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的典型案例。法律賦予企業以“競業限制”之權,有利于約束離職員工的不當行為,避免和挽回企業的損失。然而,審視當前的一些競業協議,已經蛻化為企業“焊死”員工的趁手武器,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在合法外衣之下受到侵蝕。
對于這種競業協議,不能一概認為“合法合規”。根據《勞動合同法》,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如果簽訂競業協議,違反了“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應依法歸入無效范圍,勞動者可以通過訴訟、協商等渠道,維護自身權益。
當然,勞動者也應強化法治理念,主動作為維權。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對競業限制條款睜大雙眼,拒絕相關不合法、不合理的條款。而相關企業也應當明白,法律不是濫權的工具,只有遵守法律規定,堅持以人為本,才能在市場中發展壯大。(劉婷婷)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