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一、請介紹一下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司法賠償案件適用請求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請求時效解釋》)的背景?
答:1994年國家賠償法關于請求時效制度的規定相對原則。2010年修改國家賠償法時,因取消了國家賠償確認的前置程序,請求時效的起算標準由“自職權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修改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權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增加了請求時效計算的復雜性。實踐中,關于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還是起訴期限、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能否主動適用請求時效、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等問題,長期存在不同認識。隨著司法賠償審判實踐的深入發展,關于請求時效問題逐漸形成共識,普遍認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屬于訴訟時效而非起訴期間,并以此為原則認定請求時效的起算、中止、援引等相關問題,在實踐中積累了有益經驗。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制度作出大幅度完善和細化,為請求時效制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共通規則和立法經驗。在此背景下,為了統一對請求時效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請求時效解釋》。
二、司法解釋是通過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確定法律的具體適用規則,《請求時效解釋》起草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請求時效解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合憲合法原則。堅決貫徹憲法和法律精神,嚴格遵照國家賠償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司法解釋的權限范圍內作出解釋。同時,充分征求相關部委意見,達成普遍共識,明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屬于訴訟時效,并以此為出發點制定相關條文,確保《請求時效解釋》符合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二是注重強化權利救濟。請求時效制度是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下為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而對賠償請求人的權利進行一定修正,其立法目的是督促賠償請求人及時行使權利。因此,《請求時效解釋》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請求人是否存在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把權利救濟擺在突出位置,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請求時效解釋》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司法實踐中普遍關切的現實問題,對各類司法賠償案件中的請求時效起算日、特殊期間扣除規則、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等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規范,增強解釋的及時性、針對性、實用性。
三、我們注意到關于司法賠償請求時效的性質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請問《請求時效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這個問題正是《請求時效解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只有在科學界定司法賠償請求時效性質的基礎上才能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范。關于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實體上的訴訟時效還是程序上的起訴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認識。經過深入調研,并廣泛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見,對此問題達成共識,普遍認為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請求時效期間屆滿后賠償請求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賠償請求人的權利并不消滅。據此,《請求時效解釋》規定“請求時效期間屆滿,賠償義務機關同意賠償或者予以賠償后,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請求人返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依照訴訟時效的援引原則,《請求時效解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不得主動適用請求時效的規定”,充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四、請求時效制度直接關系到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是否受法律保護,請問《請求時效解釋》如何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答:《請求時效解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關注賠償請求人在國家賠償案件中的相對弱勢地位,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請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權利的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避免過早起算請求時效,對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限制。首先,考慮到國家賠償程序與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的銜接,明確請求時效“自相關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之日起計算”為原則,保護賠償請求人先行通過相關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尋求救濟的權利。其次,在具體確定請求時效起算日時,《請求時效解釋》規定以賠償請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之日起計算,而非司法機關作出相關法律文書之日。如此規定有利于引導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好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切實保護賠償請求人的知情權。再次,關于辦案機關未依法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盡管請求時效期間未起算,但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申請賠償,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的請求權。最后,由于國家賠償法沒有規定請求時效中斷制度,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意見,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請求時效解釋》專門規定了請求時效的特殊期間扣除規則,明確對于賠償請求人通過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者尋求救濟的期間不計算在請求時效期間內,從而與國家賠償作為最后救濟程序的性質相一致,確保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五、請求時效制度也關系到賠償義務機關的權利和義務問題,《請求時效解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請求時效解釋》在明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的基礎上,規定了賠償義務機關具有請求時效抗辯權,即“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提出不予賠償的抗辯”。但是,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在請求時效屆滿后,表示同意賠償或者已經賠償,之后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請求人返還賠償金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這既與訴訟時效的原理一致,也符合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關于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抗辯的時間,《請求時效解釋》規定“應當在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前提出”,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未按此規定提出抗辯,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訴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另外,當賠償義務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時,因行使請求時效抗辯權的主體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賠償義務機關在自賠程序中同意賠償,復議機關提出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不能視為提出了有效抗辯,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支持。如此規定是充分考慮了各方的權利、義務、訴訟能力等因素作出的審慎規定,有利于引導司法機關依法履職、誠信執法、文明司法。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