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三部門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10月19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何春中)記者今天從公安部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以下簡稱“三部門”)近日聯合發布4件依法嚴懲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該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常見多發行為及新類型、新手段,體現了三部門加強行刑銜接協作、堅決打擊污染環境犯罪的決心和態度。
4件典型案例為: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江蘇省常熟市神某針織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興等2人稀釋污水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山東省滕州市索某某等4人安裝干擾裝置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四川省攀枝花市鈦某化工有限公司、錢某廣等3人篡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的案件犯罪手段升級、方式隱蔽,區別于以往直接排放或通過暗管偷排污染物;有的案件行為人實施的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私設暗管排污、超標排污等多個污染環境的行為均構成犯罪;有的案件涉及企業多,涉案人員反偵查意識強,獲取關鍵證據較為困難;有的案件涉及如何準確追究重點排污單位和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等問題。
在上述案件辦理中,檢察、公安、生態環境三部門高效協同,著力破解案件辦理中的難題,夯實證據,健全完善管理機制,有效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注意到,在浙江省湖州市長興新某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頻等4人使用試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污染環境案中,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系湖州市生態環境局確定的2020年、2021年重點排污單位。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新某地公司先后7次通過其他單位向被告人楊某、佘某斌所在的湖州磐某科技有限公司購買了“COD去除劑”3余噸。
被告人夏某頻作為新某地公司生產經營負責人,為謀取單位利益,親自或者組織、指揮公司員工被告人夏某宇等人,通過投加“COD去除劑”的方式,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正常運行,造成排放污水化學需氧量(即“COD”)自動監測數據下降的假象。
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長興分局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述行為。經檢測,新某地公司購買并使用的“COD去除劑”主要成分為氯酸鈉,該去除劑無法真正去除COD,只是干擾COD的檢測,造成數據下降的假象,實為“屏蔽劑”。
2021年5月12日,湖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在對新某地公司進行突擊檢查時,現場發現企業倉庫內存放“高效COD去除劑”的袋裝藥劑,在廢水排放口發現投放“COD去除劑”的裝置。經調查取證,一舉查獲該公司在自動監測設施取樣口長期違法投加“COD去除劑”,干擾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設施運行的違法犯罪事實。生態環境部門于同年5月17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5月19日,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對夏某頻等4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12月30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鑒于該案社會影響大,且屬于新類型案件,湖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新某地公司、夏某頻涉嫌污染環境案提級辦理,并于2022年5月17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6月2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當庭宣判,采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和量刑建議,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新某地公司罰金二十萬元,被告人夏某頻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二萬元。被告單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8月8日,檢察機關對犯罪情節較輕的夏某宇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主觀故意證據存疑的楊某、佘某斌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據介紹,該案是全國首例對使用“COD去除劑”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進行刑事追責的案件,具有示范效應,有效遏制了行業亂象。同時,該案通過大數據手段,建立預警模型,精準鎖定犯罪嫌疑單位和犯罪嫌疑人,有效破解環境違法手段隱蔽、查獲難度大、證據固定難的問題,有力推動數字化手段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應用中的迭代升級。
三部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三部門將持續用力、久久為功,在拓展線索來源、提升打擊治理實效、做實做細行刑銜接等方面深化執法司法聯動,進一步推進專項行動,始終保持對重點行業領域環境違法犯罪嚴打高壓態勢,合力守護好綠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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