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 張翔:備案審查新規出臺 中國式合憲性審查剛性或將增強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先藕潔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出臺后,監督憲法法律實施的備案審查制度,特別是合憲性審查將長出“牙齒”,備案審查制度在我國建立運行已有四十多年,《決定》的出臺對強化人大監督、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將產生哪些影響?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對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翔。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在您看來,《決定》的出臺有怎樣的意義?
張翔: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委員長會議通過《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統一的工作制度規范,但《辦法》只是全國人大內部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辦法》這一具有內部效力的重要文件,上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性決定,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了更高位階、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近年來,備案審查制度在我國憲法實施領域很活躍,有許多制度創新和具體的審查案例,對全面推動法治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學界普遍期待《決定》出臺。
《決定》總結了新時代以來備案審查工作的先進經驗,加強備案審查剛性,為未來備案審查制度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確立了基本制度框架,將對完善憲法實施產生重要影響。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公布的多起案例中,有叫停針對涉罪人員親屬權利限制的案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指出,這種規定嚴重違反了“罪責自負、無罪不罰”的現代法治基本原則,這一態度獲得了公眾廣泛贊譽,您怎樣看待?
張翔:每個人的人格都是獨立的,都只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只要未違反法律,就不應受到任何形式的懲罰,這是最基本的現代法治精神。懲罰應當僅針對犯罪者本人,而不應波及到與犯罪行為無直接關系的親屬。
對于涉罪人員親屬權利的限制,即所謂的“株連”“連坐”,體現的是封建專制時代遺留下來的陳舊觀念。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對于這些落后制度的糾正值得肯定。“株連”“連坐”可能會對每個無辜者構成威脅。在“犯罪圈”擴大,“醉駕”“幫信罪”“尋釁滋事罪”等被廣泛適用的背景下,如果任由“株連”“連坐”泛濫,每個人都可能遭受無妄之災,“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每個人的自由都可能受到威脅。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叫停地方規定針對涉罪人員近親“連坐”的案例公布后,一些地方有關“罪犯子女不得考公”的規定再次引起了公眾關注。我國公務員法、兵役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都只是規定,曾受到刑罰處罰的人,不得報考公務員、參軍或擔任特定職位,并沒有規定犯罪人的家屬不得被錄用為公務員,隨著備案審查工作進入深水區,您認為,這些地方的規定會進入備案審查范圍嗎?
張翔:有些地方的“株連”“連坐”的做法,已經在備案審查中被糾正,那么如果其他地方仍有類似規定,也應自覺主動糾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明確表示,將就“連坐”性質的規范性文件持續開展跟蹤和研究,根據需要啟動專項審查和集中清理。有關主管部門要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情況。
《決定》指出,法規、司法解釋被糾正或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廢止。叫停“連坐”這種糾錯應具有普遍約束力,確保執法司法在法治軌道上推進。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此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備案審查工作中,已確認和糾正過多起與憲法規定抵觸的事例,典型的例如“超生即辭退”、“強制做親子鑒定案”、“車輛捆綁式年檢”、“違法對特定行業設置終身禁業限制案”等。《決定》也規定了合憲性審查,有學者認為,處于初創期的我國合憲性審查工作只是“小步快跑”,覆蓋的范圍還不普遍,啟動的條件相對隨機,借由個案糾正所能產生的持續性效果有待觀察,您怎樣看待目前的合憲性審查工作?
張翔:你提到的這些案例均引起了公眾廣泛關注。2019年,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首次將作為憲法實施重要機制的“憲法解釋”、“合憲性審查”、“備案審查”并列提出。我國的合憲性審查機制大體分為“前端”與“后端”兩個層面。“前端”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對法律草案進行的預先的合憲性控制;“后端”的合憲性審查更多體現在備案審查中。作為“后端”機制的備案審查是中國式合憲性審查的重要著力點。
未來,合憲性審查可能更多涉及對公民人權、自由設限的一些規定,會有更多案例進入備案審查范圍。此前,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后,出租車司機戶籍限制、交警查手機通話記錄等被糾正,這體現了憲法在保護公民人權、自由方面的重要作用。隨著憲法對人權保護的日益凸顯,公眾對相關問題的認識也將加強,《決定》引導公眾更積極提出關于各種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查建議,對于推進合憲性審查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如何提高合憲性審查質量,更有效發揮合憲性審查在憲法實施和監督中的作用,至關重要。提高合憲性審查質量的關鍵,是加強備案審查意見的公開力度,某些案件看似簡單,實際上涉及深刻且復雜的法理問題。在備案審查和內部研究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細致地進行了研究,公眾只看到結論,可能會產生困惑和疑慮。如果將審查意見和論證說理的過程公開,使公眾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立法法中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但截至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沒有行使過撤銷權,尚未有過一起撤銷的案例,您認為會否出現“撤銷第一案”嗎?
張翔:會否出現“撤銷第一案”并不能作為評價備案審查是否成功推進的標準,只要備案審查能有效糾錯,就意味著備案審查已經發揮了作用,如果經過前期溝通、審查意見未能產生效果,最后做出了撤銷決定,這就意味著備案審查遇到了阻力。迄今為止,溝通或提出備案審查意見后,問題基本都得到了解決。
《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增強了備案審查的剛性。《決定》規定,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沒有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我認為,未來備案審查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幾個步驟:溝通、提出審查意見、做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審查決定。如果決定能夠充分實施,備案審查的剛性將得到極大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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