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發布涉稅犯罪司法解釋 簽訂“陰陽合同”被明確為逃稅手段
本報北京3月18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聚焦新形勢下如何有效與涉稅犯罪作斗爭,保障國家稅收,維護稅收秩序,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各類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解釋》將自3月20日起施行。
《解釋》對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14個罪名的定罪量刑情節作了規定,對原有的3個涉稅司法解釋規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與時俱進作了適當調整,如對逃稅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作了提高。同時,針對假發票泛濫、虛開發票猖獗的情況,《解釋》對偽造、非法出售、購買、虛開發票等各類涉發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近年來,新業態、行業性逃稅問題突出。跨境電商、直播帶貨等新興經濟業態迅猛發展,其業務形態、盈利模式、勞務關系等復雜多樣,稅收監管措施面臨新挑戰。針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進行逃稅的案件,特別是近年來文娛領域發生的幾起以簽訂“陰陽合同”等形式進行逃稅的案件,《解釋》旗幟鮮明地將簽訂“陰陽合同”作為逃稅方式之一予以明確,為司法機關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確切的依據。
針對近年來騙取出口退稅多發的形勢,《解釋》明確列舉了“假報出口”的8種表現形式,為司法機關從嚴打擊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提供了明確指引。上述禁止性規定,明確了“紅線”、劃定了“雷區”,有利于引導市場主體守法經營,促進納稅主體增強依法納稅意識、自覺遵守稅法規定。
《解釋》對刑法關于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了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此外,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解釋》還限縮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適用范圍,突出該罪打擊的對象是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核心功能而進行虛開的行為,將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目的而虛開的行為,排除在該罪打擊范圍之外,防止輕罪重判。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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