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業禁止令”
“三年內不得生產經營日化用品!” 常熟法院對售假公司開出“從業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刑滿后三年內從事日化用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揚子晚報記者從常熟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開出的首個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從業禁止令”經二審審理,已于近日生效。
蘇州某商貿有限公司于2012年經核準成立,經營范圍為日用百貨、化妝品等商品銷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東張某在經營該公司期間,從廣州購進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冊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價后向位于常熟、江陰等地的多家超市銷售牟利。
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間,該公司實際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日化用品累計金額高達17萬余元。常熟市市監局現場查獲假冒注冊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價值共計45萬余元;公安機關現場查獲該公司已經實際銷售但從下家退回的涉案洗發水、沐浴露共計683瓶。
常熟法院審理后認定,被告單位蘇州某商貿公司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法院判決對該商貿公司判處罰金,對王某、張某分別判處二年十個月、二年三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張某刑滿后三年內從事日化用品的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
“法律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張某在經營商貿公司期間,銷售直接接觸皮膚類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洗發水、沐浴露,在實際的銷售中已經出現了消費者皮膚發癢的情況,對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并且還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質期的行為,其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大,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的洗發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經營活動。
法官表示,為牟取暴利制假售假,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禁止令的適用,既是人民法院加強對知識產權侵權治理、溯源打擊、及時有效阻遏侵權的有效途徑,更彰顯了人民法院持續深化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
通訊員 譚逸馨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