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預囑首次入法:臨終搶救該由患者說了算
時本
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在“臨終決定權”上做出了大膽突破,規定如果病人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愿,讓病人平靜走完最后時光。由此,深圳市成為全國第一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生前預囑寫入地方法規,對于不堪忍受過度搶救之苦的臨終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進入生命的最后階段,個人愿意既難以表達,更難得到尊重。尤其當各種導管插進患者身體后,患者說話交流的機會喪失,想表達想法幾乎不可能,即使因過度搶救導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動忍受,直到生命結束。有了生前預囑則不同,臨終搶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復蘇等創傷性搶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統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不擔心醫生和家屬會隨意更改。
長期困擾臨終患者家屬的一道難題,有望從此得到化解。盡管老人已處于彌留之際,子女若不“盡力搶救”,對己怕留下遺憾,將來自責“是我害了老人”;對外則擔心留下把柄,怕人說不孝、舍不得花錢。倘若老人有多個子女,主張“放棄搶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責。受此影響,過度搶救,甚至“不到最后決不放棄”,就成為普遍現象。決定來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屬不再面臨兩難選擇。
生前預囑入法,醫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來,有關方面在大力推廣生前預囑,如北京生前預囑推廣協會在業界廣為人知,其選擇與尊嚴網站推出的“我的五個愿望”,國內已經有5萬多人填寫。但民間倡導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親屬對此有異議,醫療機構及醫生可能面臨民事侵權索賠,或者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巨大的風險讓醫生不敢做決定。通過立法,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后,醫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選擇,將不再顧慮重重。
同時也要看到,生前預囑的完善和普及,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生前預囑涉及到很多法律和醫學專業概念,患者理解有難度,簽署生前預囑前,要為患者提供專業的指導與服務。創傷性搶救是否值得實施,損害與收益如何評估等,也要完善操作規范,使之有章可循。生前預囑入法也要避免被惡意利用,比如臨終搶救的醫療開支很大,要謹防健康商業保險夸大生前預囑的作用,等等。
生前預囑減輕了患者的痛苦,減少了醫療浪費,也讓老人的離世從“生死兩相憾”變成“生死兩相安”。當社會自發倡導、患者自行爭取尊嚴死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時,通過立法賦權,患者對臨終搶救的決定權就有了最可靠保障。
生前預囑首次寫入地方法規,相關規則有待進一步成熟完善,但只要探索者多了,探索的時間久了,就會日益累積經驗,最終為生前預囑開創一個科學模式,并使生前預囑得到廣泛普及,讓患者有權選擇臨終搶救方式,能夠少痛苦、有尊嚴地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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