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失業金申領后顧之憂須強化隱私保護
張智全
日前,人社部失業保險司副司長劉鵬參加在線訪談,專門解答有關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的相關問題。針對“申領失業保險金是否會影響就業”的職工關切,劉鵬回應稱:“領取失業保險金對以后找工作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他解釋說,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失業保險金“暢通領、安全辦”的通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要求失業人員轉移檔案、不得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記入職工檔案。(8月15日《工人日報》)
失業保險金,簡稱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勞動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如出現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況,可在辦理失業登記后,申領失業金。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失業者申領失業金的積極性并不高。除了“愛面子”心理和不知曉相關政策外,一些失業者擔心申領失業金的信息被用人單位知曉后,可能影響其再就業。部分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時,總是以“有色眼鏡”對待失業人員,以偏概全地認為申領失業金的行為反映當事人的能力和素質的不足,進而拒絕錄用。申領失業金信息也成為不少勞動者再就業時難以逾越的隱形歧視門檻。
部分用人單位在職場招聘中以“有色眼鏡”歧視失業金申領者,顯然是事先獲悉了后者的失業金申領信息。因此,要有效消除失業者申領失業金影響再就業的后顧之憂,相關部門還應強化失業者個人隱私信息的安全管理。人社部在印發的相關文件中,嚴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并不得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情況記入職工檔案,其用意正在于此。
在法理邏輯上,失業者申領失業金的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依法受到保護。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機構或組織在處理申領失業金等個人敏感信息時,必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須征得本人同意。部分用人單位對申領失業金者再就業時“另眼相待”,致使失業者對申領失業金產生投鼠忌器心理,既是對失業者個人隱私的直接侵犯,也從側面反映了當前對失業者個人隱私信息的管理還存在漏洞。
失業申領失業金的個人隱私信息被用人單位知曉,主要源于保險經辦機構對失業者申領失業金的信息沒加固好管理“安全鎖”。保險經辦機構有義務防止失業者申領失業金的個人隱私信息泄露。對此,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為失業金申領者構建起技術防范與依法管理、依法追責相得益彰的個人信息安全管理格局,當好失業金申領者個人信息“守護神”,不讓部分有就業歧視歪念的用人單位刁難失業金申領者有機可乘。
相關部門還應切實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故意給失業金申領者另設就業歧視門檻的行為嚴懲不貸;失業者也要主動依法維權,對用人單位因自己領取過失業金而不雇傭的違法行為堅決說“不”。惟有全鏈條發力,失業者在申領失業金時才能沒有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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