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擬出臺新規 養老險公司回歸“養老”定位
證券時報記者 劉敬元
曾經被稱為保險業“超級牌照”的養老保險公司,即將迎來屬于自己的首個專門監管辦法,發展方向也得以明晰。
證券時報記者昨日核實獲悉,《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辦法》”)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暫行辦法》意見稿進一步明確,養老險公司要聚焦養老主業。
重塑養老險公司定位
國內現有10家養老險公司,雖然家數不多,但卻很有“故事”,也很有自己的獨特性。
從成立時間來說,養老險公司群體形成的時間跨度較大。最早成立的平安養老、太平養老,均成立于2004年,而最新成立的國民養老“開門”還不到一年。因此,雖然都名為養老險公司,但各養老險公司成立的時代背景不同,業務機遇不同,也形成了不同的業務模式。
特別是前幾年,隨著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政策推進,養老保險公司陸續迎來一些政策紅利和業務機遇。一些養老保險公司既能做保險業務,也能做年金管理類業務,還能做保險資管業務,更有近于短期理財特性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業務,堪稱具有了“超級牌照”。不過,這也給養老保險公司這類機構的定位帶來了一定的模糊性,難免有跑偏質疑。
自2021年開始,銀保監會開始“重塑”養老險公司業務,發布的《關于規范和促進養老保險機構發展的通知》要求養老保險機構應定位為專業化養老金融機構,進一步突出養老特點,清理壓降養老特點不明顯的業務,終止或剝離與養老無關的保險資管業務。
銀保監會最新出臺的《養老保險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再度明確,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走專業化發展道路,積極參與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聚焦養老主業,創新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
《暫行辦法》規定,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主要經營與養老相關的業務,包括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原則上不得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
考核養老業務權重
具體來說,《暫行辦法》意見稿規定,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類型業務:(一)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二)商業養老金;(三)養老基金管理;(四)保險資金運用;(五)銀保監會批準的與養老保險相關的其他業務。
同時,業務有資本分級要求。即養老險公司經營前三項業務中兩項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億元;同時經營前三項業務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
據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目前10家養老險公司中,除恒安標準養老注冊資本為2億元,其他9家的注冊資本都達到了30億元以上。
另外,養老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商業養老金業務等,應當符合相關監管規定,計提相應的責任準備金,并進行償付能力評估。
養老險公司可以經營的上述業務中,年金業務、人壽保險等業務與壽險公司的業務有一定重合,如何突出養老險公司的特性?《暫行辦法》意見稿從業務結構和考核機制上做了考慮。比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以服務養老主業為導向的長期績效考核機制。養老年金保險、商業養老金、養老基金管理等業務在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合計占比不得低于70%,上述業務的投資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公司經營的意外傷害保險、醫療保險、疾病保險等不具有明顯養老屬性的保險業務,其合計保費規模不得超過開展保險業務總保費規模的40%。
國壽養老某資深人士向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養老保險公司牌照中帶有“養老”,理應服務于社會養老需求。監管部門引導養老險公司開展養老特性業務,強調不同于壽險公司風險保障的差異化定位,實現由專業養老機構做養老這一市場,思路很清晰,很有現實必要性。
養老基金管理風險隔離
此次意見稿規定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開展的業務中,有一類是國壽養老、長江養老、平安養老、人保養老、新華養老、泰康養老等多家養老險公司已不同程度開展的業務,即養老基金管理業務。
所謂養老基金,是指養老保險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企業(職業)年金基金等養老資金。據某養老險公司人士表示,目前的養老基金管理,即第一支柱基本養老、第二支柱企業和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業務,需要人社部批復資質。
《暫行辦法》意見稿規定,養老保險公司申請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資格,應事先取得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書面同意,并滿足一定條件,包括注冊資本、業務結構等符合要求;經營穩健,內部控制和風險隔離制度健全;近3年內沒有受到金融監管部門重大行政處罰;沒有因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存在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金融監管部門調查。
同時,《暫行辦法》意見稿還對風險隔離作出規定。養老保險公司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銷售、投資、風險管理、法律合規等人員原則上不得與其他類型業務的相關人員相互兼任。養老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設立事業部等方式,將養老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人員、經營管理等與其他類型業務有效隔離。除總經理外,負責養老基金管理業務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負責保險資金投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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