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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04-20 16:57:00來源: 最高檢官方微信

        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

        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

        2022年以來起訴涉農資犯罪843人

        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立足檢察職能,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危害農資安全犯罪。2022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農資犯罪179件313人,提起公訴465件843人;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99件112人;監督公安機關立案76件85人。

        該批典型案例分別是: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謝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張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假冒注冊商標案;柴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5件典型案例涉及到農藥、獸藥、種子、化肥等多個領域,充分展示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參與農資安全領域綜合治理,能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種業安全的積極作為。在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收獲的“希森6號”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后冒充“希森6號”馬鈴薯種薯向農戶銷售。結果種植后,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部分種子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現象,經認定,涉案種子造成農戶損失47萬余元。陜西省靖邊縣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8月30日,法院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同時,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當地種業生產、銷售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執法薄弱環節,檢察機關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助推行政監管機制更為完善。

        “在辦理危害農資安全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依法嚴懲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同時,注重加強對下指導,不斷提升案件辦理質效,并以協同保護為原則,持續加強跨部門協作配合。此外,還大力開展法治宣傳,加強以案釋法,提升農民群眾的防偽意識。”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持續深入推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依法維護農資安全,促進種業振興,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

        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1.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案

        2.謝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

        3.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4.張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化肥,假冒注冊商標案

        5.柴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案例一

        王某某生產、銷售

        偽劣種子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種子 種業安全 支持起訴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種子經營資質的情況下,將自己種植收獲的“希森6號”馬鈴薯商品薯裝袋后冒充“希森6號”馬鈴薯種薯向陜西省靖邊縣張某某等農戶銷售,銷售金額共計8.3萬余元。張某某等農戶共種植129余畝土地。種植后少部分種子沒有發芽,部分種子生長過程中出現植株發黃、根部發黑腐爛和地下薯塊腐爛現象。經陜西省榆林市農業技術服務中心鑒定:田塊馬鈴薯品種為“希森6號”,感染黑脛病主要原因是種薯帶菌。經靖邊縣農業農村局測產鑒定,張某某等農戶種植的馬鈴薯,平均畝產1225.9千克。經靖邊縣物價服務中心進行價格認定,涉案種子造成每畝損失價格為3600余元,共計造成張某某等農戶損失47萬余元。

        2022年5月26日,陜西省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8月30日,靖邊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六萬元。判決宣告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審查逮捕階段。檢察人員逐戶走訪各受害農戶并聽取意見,綜合考慮全案事實證據,依法及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以案釋法優勢,利用本案案發正值春耕備耕、農民集中選購種子的時間節點,及時在檢察新媒體上發布《春耕在即,檢察官提醒您:科學選種、謹慎購種》的宣傳報道,結合本案介紹種子選購、儲存的注意事項和發現購買到偽劣種子的維權方法。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在確保辦案質量的同時,積極參與訴源治理。一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檢察機關堅持實質認定標準,全面審查專家組田間調查和現場勘驗意見,結合各被害人陳述和王某某供述等證據,認定王某某系以商品薯冒充種薯銷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應認定為“假種子”,且涉案假種子與受害農戶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二是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王某某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侵犯了“希森6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此,檢察機關主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認真聽取意見并為權利人提供法律咨詢。三是民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告知農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受害農戶提起民事訴訟后,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為農戶提供法律咨詢,向法院移送證明造成損失數額的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農戶合法權益。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王某某向受害農戶賠付部分款項。四是制發檢察建議。針對案件反映出的當地種業生產、銷售行政監管中存在的制度漏洞和執法薄弱環節,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助推行政監管機制更為完善。

        法庭審理階段。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受害農戶因偽劣種子所遭受損失數額的認定提出異議。公訴人答辯指出,田間鑒定專家組經田間調查和現場勘驗作出的鑒定報告顯示受害農戶種植的馬鈴薯感染黑脛病減產主要原因為種薯帶菌;結合GPS測畝儀測量的土地畝數、靖邊縣農業農村局作出的馬鈴薯測產報告、靖邊縣物價服務中心作出的損失價格認定結論書、受害農戶陳述等證據,可以證明損失數額認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檢察機關在庭審現場以案釋法,結合案件指出王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導致受害農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嚴重影響生產生活,危害糧食安全,社會危害性大。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

        【典型意義】

        (一)依法嚴懲危害種業安全犯罪,為種業振興創造良好法治環境。馬鈴薯作為四大主食之一,事關國家糧食安全。為保證馬鈴薯種業安全,我國專門制定了馬鈴薯種薯的國家標準(GB18133-2012),規定馬鈴薯種薯的病毒、細菌、真菌、昆蟲等允許率均應符合最低標準要求。以商品薯冒充種薯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難以通過肉眼觀察予以判斷,往往在種薯發芽率低、農作物收成欠佳時才被發現,危害后果已經形成,難以補救。制售偽劣種薯的行為給農民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擾亂種業市場秩序,危害國家糧食安全,必須依法嚴厲懲治。本案中檢察機關依法通過刑事嚴懲、行政監督、民事支持起訴等方式綜合能動履職,確保重拳出擊、整治到底、震懾到位,形成對農資安全、種業創新和農民權益的全方位保護。

        (二)治罪與治理并重,積極推動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牢固樹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由“案內”審查向“案外”治理延伸,全力凈化農資市場。靖邊縣是農業大縣,又是西北地區馬鈴薯的主要產地,針對該地區制售偽劣種子坑農害農行為時有發生的情況,檢察機關系統梳理行政監管漏洞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從加大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力度、完善舉報投訴激勵制度建設等方面建議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高度重視,制定整改方案,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制止無證經營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場所。通過專項檢查責令整改15家,當場處罰2家,立案查處1家;督促轄區內76家種子門店完善經營臺賬,對鎮、村種植大戶、制種公司工作人員80余人開展培訓,促進規范合法經營。

        (三)加強行刑銜接聯動履職,共促形成“都管”大格局。為提升行刑銜接質效,合力保障農資安全,檢察機關主動聯合縣農業農村局、林業局等12家單位共同簽發《靖邊縣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試行)》,在案件線索發現、線索審查、線索移送等環節加強配合、精準發力,凈化農資市場。檢察機關與當地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6部門聯合制定《涉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刑銜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涉種子違法犯罪行刑銜接機制,凝聚懲治合力,保護激勵種業創新,為種業健康發展筑牢協同保護的基石。

        案例二

        謝某某等人生產、銷售

        偽劣產品,非法經營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非法經營 農藥 全鏈條打擊 社會治理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毛某某等人利用網絡平臺銷售百草枯原液,銷售金額分別為120萬余元至15萬余元不等。被告人謝某某、張某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毛某某等人處購進百草枯原液,加工后冒充“敵草快”等除草劑農藥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54萬余元、45萬余元。2020年1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謝某某、張某某處購進上述農藥后向他人銷售,銷售金額為137萬余元。上述被告人均明知百草枯在我國禁止銷售和使用,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農藥中含有百草枯成分。經江蘇省鹽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涉案農藥中均含有百草枯成分,不含敵草快或草銨膦成分。

        2022年8月9日、11月14日,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對被告人謝某某、張某某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宋某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毛某某等人以非法經營罪向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2年12月16日,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謝某某、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毛某某等人三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宋某某、毛某某因具有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被減輕處罰)。上述被告人均被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偵查階段。2022年1月,經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提前介入,就偽劣農藥認定、犯罪數額、全鏈條打擊等問題提出以下建議:一是對扣押在案的農藥樣品及時送檢,并向購買該農藥的證人核實情況,查清涉案農藥屬性。走訪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國家禁止銷售百草枯的具體時間。二是重點調查涉案人員的從業經歷,購買、銷售偽劣農藥的聊天記錄、價格等證據,查清其主觀明知。三是對涉案人員的微信、銀行賬戶的資金流進行比對,查清銷售金額。四是圍繞偽劣農藥原液提供、生產、銷售等環節,結合電子數據等客觀證據,深挖徹查,依法追捕2名犯罪嫌疑人,確保全鏈條打擊。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兩方面工作:一是精準認定犯罪數額。檢察機關采取以電子交易信息為主,言詞證據為輔審查原則,通過宋某某的微信聊天、資金交易等記錄,梳理出各犯罪嫌疑人具體銷售明細,從而認定各犯罪嫌疑人銷售金額。二是準確認定犯罪罪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毛某某等人通過網絡銷售我國禁止銷售和使用的百草枯原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國家禁用農藥,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毛某某等人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宋某某辯護人認為其與上游生產者謝某某、張某某系共同犯罪且為從犯。公訴人結合證據進行答辯,宋某某與謝某某、張某某系買賣關系,上游生產者謝某某、張某某將涉案農藥銷售給宋某某后,宋某某繼續對外銷售,宋某某獲取的收益系其對外銷售價格扣除進貨價格后部分,而非從謝某某、張某某處分得收益。謝、張二人按照宋某某要求直接發送給其客戶的行為不影響其買賣關系的成立,雙方亦不存在共同銷售的合意,不應認定為共同犯罪,宋某某不應認定為從犯。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

        【典型意義】

        (一)全鏈條打擊制售偽劣農藥犯罪,保障農資安全。制售偽劣農藥犯罪危及糧食安全,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必須從嚴懲處。百草枯被列入《禁限用農藥目錄》,屬于禁用農藥。近年來,農業農村部門多次開展百草枯專項整治工作。本案中,14名被告人分別實施了銷售百草枯原液、使用原液生產假農藥、利用網絡平臺全國性銷售等行為,形成完整的犯罪鏈條。檢察機關發揮訴前主導作用,通過引導偵查固定證據,依法追捕假農藥生產者,對原材料提供端、假農藥生產端、銷售端進行全鏈條打擊,跨區域搗毀制假售假源頭,全力保障農資安全。

        (二)加強電子數據客觀性審查,準確認定犯罪數額。網絡銷售偽劣農資類案件涉及地域范圍廣、消費者眾多,在偵查取證、數額認定等方面存在困難。檢察機關辦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加強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和關聯性審查。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對涉案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物流單據、資金走向等信息進行比對,形成證據閉環,對行為人提出的正常交易、合法收入等合理辯解,查證屬實后,依法予以扣除,綜合認定銷售數額。

        (三)能動履職延伸檢察職能,實現“治罪”與“治理”并重。打擊制售偽劣農資犯罪,需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協作配合,推進訴源治理。本案中,檢察機關結合辦案中發現的問題、隱患,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通報案情,推動該部門開展農資生產執法檢查,共檢查農資經營店248家次,抽檢農藥45批次,依法對4起涉及無證生產經營農藥、經營假農藥等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同時,針對網絡寄遞銷售的特點,向當地郵政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開展縣域寄遞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完善全鏈條治理機制,形成社會共治。

        案例三

        龔某等人生產、銷售

        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農藥 化肥 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龔某在河南省淮陽縣注冊成立河南甲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龔某為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龔某輝(龔某四弟)成立鄭州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龔某輝為實際控制人。甲公司內設生產部、倉儲物流部、財務部、銷售部,龔某對公司實行家族式管理,各部門由龔某及其家人負責。被告人龔某龍(龔某大哥)負責生產部;被告人龔某峰(龔某二哥)負責倉儲物流部;龔某負責甲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乙公司銷售甲公司生產的農藥、化肥,龔某輝負責乙公司銷售部門及下屬品牌銷售公司;財務部由龔某直接負責,形成了等級嚴明、規模成熟、家族式生產、銷售偽劣肥料、農藥的團伙。甲公司生產農藥、化肥的配方由龔某提供。在生產過程中,為了節省成本、牟取高額利潤,龔某采用購買廉價不合格原料、少加或不加所標注的原藥成分等手段進行生產。

        經對甲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288種,不合格率70.16%,不合格化肥510種,不合格率96.22%。經對乙公司被扣押的農藥、化肥全部取樣檢測,檢出不合格農藥153種,不合格率52.58%,不合格化肥225種,不合格率96.57%。經審計,認定甲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5900余萬元,乙公司不合格農藥、化肥銷售金額1100余萬元,總計7000余萬元。

        另查明,龔某還實施了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的行為。

        2021年5月24日,河南省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龔某、龔某輝等人提起公訴。2021年8月25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龔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一年、一年,并處罰金,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龔某輝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二千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三年不等,并處罰金,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2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偵查階段。針對公安機關提出的缺乏銷售單據、犯罪數額難以認定的問題,檢察機關建議從兩個方面重點取證:一是以物流公司代收貨款為突破點,查明代收貨款中農藥、化肥的占比;二是從生產工藝和流程上認定已銷售產品存在偽劣產品;調取銷售清單、收款記錄等,結合所銷售產品中被鑒定為不合格產品的品名、規格、機型、生產日期,將相應產品對應的銷售記錄進行審計,準確認定不合格產品已銷售金額。

        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等罪將龔某等人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認為,龔某等人冒用其他公司農藥登記證生產、銷售農藥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限制買賣和專營、專賣的物品”需由法律法規予以明確規定,對于“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兜底條款適用應嚴格限制,且現有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冒用農藥登記證生產、銷售農藥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故檢察機關對非法經營罪未予認定,而是依據檢驗結果,將其中不合格產品的數額,計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數額后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階段。庭審過程中,被告人龔某等人辯稱,起訴書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是主觀推定。公訴人答辯指出,龔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多次被行政處罰;生產過程不具備專門知識的技術人員、職工不經業務培訓、無原料驗收制度、無生產規范、無產品驗收制度;生產工人僅按龔某手寫配方生產,且配方和生產方法一直未變;為降低成本,所購原材料多為無質量檢驗合格證和成分含量不達標的原藥,綜合以上證據,認定已銷售產品系不合格產品。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意見。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切實保障糧食安全。糧食安全是戰略問題,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保障糧食安全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松。制售偽劣農資違法犯罪危及糧食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必須依法從嚴懲處。本案犯罪活動時間長、銷售范圍廣、犯罪數額巨大、受害農戶遍及全國且重點危害河南糧食主產區。經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家族式制售偽劣農資團伙被依法打擊,有效凈化農資市場,保障糧食安全,維護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二)推動行刑銜接,加強訴源治理。檢察機關注重延伸職能,積極能動履職,認真做好案件辦理的“后半篇文章”,為促進社會治理水平提升貢獻檢察力量。一是加強行刑銜接,向相關行政部門制發檢察意見,建議對龔某等人冒用他人農藥登記證進行無證經營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收到檢察意見后,行政部門依法對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二是被查封扣押的大量農藥、化肥及原材料具有污染環境等安全隱患,針對此種情況,檢察機關與行政部門會商,并向上級檢察機關匯報,推動提出行之有效的處置方案,保證了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環境安全。

        案例四

        張某某等人生產、銷售

        偽劣化肥,假冒注冊商標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化肥 假冒注冊商標 全鏈條打擊 因果關系認定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牟某某了解到被告人張某某經營各種肥料,遂欲在張某某處訂購總養分含量為40%的化肥。為有利于銷售,二人約定使用印有“ZGNZ”注冊商標的包裝袋,并將包裝袋上化肥總養分含量標注為51%。后張某某聯系被告人王某某生產包裝袋,被告人趙某甲、趙某乙生產、灌裝化肥。王某某在知道張某某未經“ZGNZ”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仍生產印有該商標的化肥包裝袋1萬余條。趙某甲、趙某乙在知道其生產的化肥養分含量等與包裝袋標注不符的情況下,以92萬余元的價格將生產的392余噸灌裝復合肥出售給張某某。張某某又以112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牟某某。2019年2月至4月,牟某某陸續將部分化肥銷售給吉林省磐石市、梅河口市等地160余戶農民,銷售金額達106萬余元。

        經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檢驗,涉案化肥不合格。經磐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查獲的肥料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經鑒定,受害農戶耕種的玉米減產400余萬公斤、水稻減產1500余公斤,經濟損失共計560余萬元。

        2020年4月至5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被告人張某某等4人犯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王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6月30日,磐石市人民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十七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其余3名被告人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一審判決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訴。2021年11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鑒于二審期間王某某主動退還全部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等情況,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一審判決其他判項均予維持。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偵查階段。檢察機關經公安機關商請介入偵查,發現該案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的區分適用,關鍵是能否認定偽劣化肥使用與農民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建議公安機關聯系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針對農作物生長期死苗原因及時鑒定。當地農業農村部門隨即組織吉林省土壤肥料總站等多家單位的5位農業、土壤、肥料、種子方面專家進行田間鑒定,專家結合田間實地調查,綜合地塊條件、種植方式、種子、農藥、氣候等因素,鑒定得出農作物死苗與使用涉案化肥具有因果關系。

        審查逮捕階段。受害農戶對案件進展及處理結果高度關注。檢察機關認真審查證據材料,依法對張某某等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及時做好農戶生產損失鑒定工作。檢察機關認真接待受害農戶代表,耐心解答法律問題,得到農戶的理解與肯定。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全面收集涉案注冊商標授權情況、涉案化肥生產方式和成分、包裝袋來源、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以及損失認定等方面證據。在農作物成熟后收割前的關鍵時間節點,黑龍江北方農業司法鑒定中心在田間取樣與調查后,鑒定出每戶農民農作物損失產量。當地公安、農業、糧食、物價等四部門經過市場調查,聯合對受害農戶農作物進行了糧食等級認定,磐石市發展和改革局對農作物損失價格進行認定。最終,在相關證據收集完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等人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假冒注冊商標罪,應擇一重罪處罰,對張某某等人以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提起公訴;因王某某主觀上明知涉案化肥系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但無證據證明其明知化肥質量不合格,因此對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

        法庭審理階段。公訴人綜合運用在案證據,詳細論證各被告人的定罪理由、量刑情節,尤其是偽劣化肥使用與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保罰當其罪。案件審理中,共計149戶受害農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檢察機關積極配合法院調解工作,盡力為受害農戶挽回經濟損失。經調解,大部分受害農戶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并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典型意義】

        (一)依法全鏈條嚴懲制售偽劣化肥犯罪,全面保障糧食安全。化肥是農業生產最基礎的重要物質投入之一,對農作物生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偽劣化肥產品直接影響農作物產量與品質,嚴重危害農民合法權益,影響國家農業安全和鄉村振興。本案犯罪行為涉及地域廣,偽劣化肥生產地為山東,銷售地為吉林省內多地,各被告人采取跨省作案模式,鏈條長且隱蔽,受害農戶多且損失大。針對偽劣農資產品犯罪,檢察機關能動履職,上挖源頭、下追流向,最終實現全鏈條打擊,5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刑罰,有力震懾了潛在不法分子,全力保障農業生產正常有序,切實維護國家農業生產根基。

        (二)加強部門聯動配合,合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適用生產、銷售偽劣化肥罪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為前提,損失認定及計算、使用偽劣化肥與農民生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是辦理此類案件的難點,涉及檢驗、田間鑒定、糧食等級認定、價格認定等多個環節,需要各部門大力合作,共同推進,才能保證辦案質量和效果。本案辦理過程中,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相互配合,專家及檢驗、鑒定機構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案件及時準確辦理。同時,檢察機關與法律援助律師共同配合法院開展調解工作,推動社會矛盾化解,農民合法權益得到切實維護,廣大農民“放心購、安心種”的信心進一步提振。

        案例五

        柴某某生產、銷售

        偽劣產品案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獸藥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柴某某在明知其經營的新某藥業公司僅有獸藥銷售資質,而無生產資質的情況下,自行生產未標注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批號的青霉素鉀小白包,假冒其他公司生產的氟苯尼考粉(囊桿雙殺)等獸藥對外銷售。在此期間,被告人柴某某還向有生產獸藥資質的兩家公司提供配方生產獸藥后,定向銷售給新某藥業公司。柴某某將以上自己生產和其他公司生產的獸藥,以新某藥業公司名義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49萬余元。經檢驗,相關獸藥成分未檢出或含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獸藥典》規定。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被告人柴某某生產、銷售的硫酸粘菌素預混劑、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氟苯尼考粉等系假獸藥或劣獸藥。

        2022年6月1日,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柴某某提起公訴。2022年7月14日,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柴某某具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十七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柴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立案后,檢察機關受邀派員介入偵查。鑒于涉案獸藥的檢驗是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第一時間建議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規范扣押、移送、檢驗程序,準確查明涉案獸藥性質,并建議公安機關依法查扣新某藥業公司賬簿等書證,確保關鍵客觀證據取證程序合法。農業農村部門委托檢驗機構對涉案獸藥進行檢驗,確認涉案獸藥成分不符合獸藥典規定,從而認定假劣獸藥。

        審查逮捕階段。檢察機關綜合考慮柴某某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依法批準逮捕,并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偵查意見,建議注意區分柴某某所銷售獸藥類型,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同時,對柴某某充分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督促其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柴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柴某某既銷售涉案偽劣獸藥,也銷售合格獸藥,涉案金額計算是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辦案人員以在新某藥業公司查扣的賬冊為基礎,結合檢驗結論、偽劣獸藥銷售批次、轉賬記錄,綜合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銷售人員證言等,將合格獸藥銷售金額剔除后,準確確定偽劣獸藥銷售金額。柴某某在其辯護人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柴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公訴人在法庭上全面闡述柴某某私自配方并制售偽劣獸藥的社會危害,說明打擊該類犯罪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進一步促使被告人真誠悔罪,實現刑罰的懲戒與教育功能,讓旁聽群眾接受了一次法治教育。

        【典型意義】

        (一)依法懲治制售偽劣獸藥犯罪,切實維護畜禽養殖安全。涉案獸藥系用于提高養殖畜禽免疫力和治療畜禽疾病的藥物。使用不合格獸藥,既可能導致疫病蔓延,影響畜禽養殖戶的正常經營,產生經濟損失,也可能造成人畜共患疾病傳播,危及人體健康。柴某某具有獸藥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對獸藥安全的重要意義有著充分的認識,但為了牟取利益,自行或委托他人生產偽劣獸藥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巨大,應當依法予以懲治。

        (二)多部門密切協作,促進獸藥行業規范經營。該案系公安機關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立案偵查,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介入。案件辦理期間,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農業農村部門多次進行案件會商,共同提升辦案質效。農業農村部門專業人員作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從介入偵查階段即參與案件辦理,就獸藥管理規范、偽劣獸藥檢驗等問題提供意見,對案件順利辦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檢察機關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提出完善獸藥行業監督執法的四項措施建議。農業農村部門收到檢察建議后,聯合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等組織農資專項檢查,廣泛開展農資安全宣傳,引導獸藥產銷主體依法生產經營,有效維護農資市場秩序。(最高檢官方微信)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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