萌寵“撞翻”電動滑板車 責任到底在誰?
拍案
在人行道上騎電動滑板車時,被突然沖出來的狗狗撞上,騎行人摔倒受傷致殘,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寵物主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4萬余元。這起“車狗相撞”案,責任到底在誰?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肖輝燕、李蕊
路遇寵物狗 躲閃不及摔倒致傷
夏天的一個晚上,梁女士攜寵物狗在人行道右側的海邊觀海。陳先生駕駛電動滑板車搭載同事經過附近人行道時,梁女士的寵物狗突然沖至道路中間并撞向陳先生,陳先生躲閃不及摔倒在地,寵物狗受驚跑向周圍草地。
事發后,陳先生因左橈骨小頭骨折、左側尺骨冠突骨折及左肘功能喪失住院治療18天,經鑒定傷殘等級為九級,后續仍需繼續治療。
雙方協商不成,陳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梁女士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4萬余元。
法院:寵物主人未盡看管責任 原告也有重大過失
珠海市香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因被告未有效控制其飼養的大型犬,致使其與原告相撞而起。電動滑板車為休閑娛樂設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的“車輛”。同時,交警部門并未定性本案事故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故本案根據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應認定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對于雙方的責任分擔問題,被告作為大型犬只飼養人,理應在公共場合對犬只進行有效看護和約束。被告未能及時有效約束控制犬只,導致犬只脫離控制與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傷并構成九級傷殘,故被告對犬只未盡到看護管理責任,應當對原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同時,原告騎行不具備路權的電動滑板車且搭載一名成年人快速經過人行道路具有極大安全隱患,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原告責任。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法院經過核定原告具體損失項目后,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6萬余元。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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