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以刪除重要數據“要挾續約”被解雇
本報訊 (記者裴龍翔)在公司工作多年,卻得到一張無法續簽合同的通知,員工王某一怒之下將事關企業生產發貨的重要數據刪除并以此要挾。企業依照《員工守則》對其做出解雇處理,雙方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判定企業解除與王某的勞動合同不構成違法解除,對王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王某于2018年入職該公司,負責生產管理。雙方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簽訂至2022年9月2日,勞動合同中約定,在簽訂合同時,公司已將《員工守則》內容告知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員工守則》的內容并承諾予以遵守。《員工守則》中明確規定,員工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不問金額或價值大小),或使公司名譽或信譽蒙受損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該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王某得知公司將不再與其續簽合同,一氣之下刪除了其電腦和系統內公司用于生產發貨的重要數據。
根據法院掌握的錄音資料,王某在與公司人事的對話中,承認“我就是拿著你這個單子(不續簽通知單)以后刪的”,并以續簽為條件相威脅:“如果沒有這個東西,我可以恢復,怎么恢復是我自己的事情,你給我這個東西我才會刪除。”
企業發現,王某刪除了公司電腦中的部品訂單、銷售表、零部件式樣書文件。后請第三方技術公司恢復上述數據花費5653元。
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企業是否系違法解除與王某間的勞動合同。
結合企業提交的錄音及王某自認的其刪除的文件,法院認為可以看出王某刪除了公司一些文件數據,作為一個在崗多年的員工,對刪除文件會對公司造成損失也應當明知,但其仍然為表達對公司可能不再續聘的不滿,刪除了公司的文件數據。另,從王某刪除公司數據時,認定其對公司已經造成了損失更符合高度蓋然性,且公司提供證據證實其后期恢復數據花費了相關的費用。因此,原告的行為符合故意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被告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且原告明確簽訂了閱讀確認書表明已了解《員工守則》的內容。
法院最終判定,對王某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請難以支持。
金山區人民法院朱涇人民法庭四級高級法官夏海中表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須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但若用人單位已經與員工協商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裴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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