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健全礦區生態修復制度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安全保障工作。
礦產資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過部分條款,這部法律施行30多年來,對促進礦業發展,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國礦產資源領域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問題日益凸顯,現行礦產資源法已不能完全適應實際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12月25日,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堅持開發利用與保護并重,遵循保障安全、節約集約、科技支撐、綠色發展的原則。
修訂草案完善礦業權制度,優化礦業權取得方式,規定礦業權通過競爭性出讓方式取得,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礦業權出讓啟動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探礦權區塊來源并提出出讓申請;規范礦業權出讓工作,保障礦業權出讓工作與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加強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規范和引導,明確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有利于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強化礦業權人權利保障。
修訂草案健全礦區生態修復制度,專門增加“礦區生態修復”一章,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要求采礦權人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并按照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明確礦區生態修復應當經驗收合格;要求采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
為強化監督管理,修訂草案增加“監督管理”一章,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的措施,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估制度、全國礦業權分布底圖和動態數據庫、礦產資源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信用記錄制度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法律責任方面,修訂草案增加了擅自壓覆戰略性礦產資源、拒不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非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并做好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為落實平等保護產權、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要求,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礦產資源法“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一章,不再對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適用不同規定。
本報北京12月25日訊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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