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樓器”只能激化鄰里矛盾
“每天就是咚咚咚的聲音,平常在家也休息不好。”12月24日,湖南省長沙市某小區的一位業主反映,近段時間,其所在小區一樓棟的兩戶居民因斗氣互開“震樓器”,從7月至今已有近半年之久,鄰居深受其擾。記者在多個網購平臺搜索震樓器,發現有多個商家銷售,有的商家推出不同型號和價位的多款震樓器,價格從幾十元到數百元不等。(《瀟湘晨報》12月25日)。
現實生活中,一些人把“震樓器”看作是處理鄰里矛盾的“法寶利器”。所謂“震樓器”,其實是一種震動馬達,通過接觸樓板或者墻壁,把晃動無衰減地傳到樓上或墻壁對面,并發出較大的噪音,甚至會蔓延到整棟樓,讓其他鄰居也無辜“躺槍”。曾有建筑專家表示,長期使用這種大功率的機器對墻體進行震動,很可能對樓房造成損壞,嚴重的話會造成房屋裂縫,影響住戶的安全。
從本質上來講,“震樓器”就是一種噪聲污染源,屬于法律嚴格規制的對象。我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法律上也有要求: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通過“震樓器”制造噪聲,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從保護相鄰權的角度看,在自家安裝震樓器“以噪治噪”,干擾到樓上樓下鄰居休息,侵犯了他人的相鄰權,構成了民事侵權。因此,對于安裝“震樓器”斗氣、影響住戶休息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該賠償的賠償,該警告的警告、該治安處罰的治安處罰。當然,對于那些不顧其他住戶感受,以其他形式制造噪聲的人,也有合法合規的救濟渠道,被侵權人可以選擇報警或者提起訴訟進行維權,讓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行政等法律責任。
追根溯源治理,還應當加強“釜底抽薪”,有效規制所謂“震樓器”生產、銷售、宣傳等環節。在網絡平臺中,一些商戶宣傳,冠以“樓上噪音擾民樓震神器、樓上太吵鬧鎮樓反擊神器、樓吵克星器、振天花板敲打器、多功能鄰里和諧震動器”之名銷售,如此做法有違公序良俗、違反廣告法規定,有關部門對涉及產品應依法作出警告、下架等處理。
當然,最根本的還是“提升文明”,對于廣大公眾,應加強道德修養、和睦鄰里關系,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讓神通廣大的“震樓器”沒有用武之地。(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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