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 引導養犬人士充分認識社會責任法律責任
□ 本報記者 張昊
隨著群眾生活水平日益提高,飼養犬只已成為普遍的社會現象。但由于部分犬只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只疏于管理,造成犬只傷人事件時有發生。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6件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的發布旨在引導廣大群眾依法文明飼養動物,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
生活中,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解決犬只致損民事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規則方面有何舉措?圍繞這些問題,最高法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宣示規則強化養犬有責意識
發布會上,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說,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動物防疫法以及相關地方法規規章等對犬只飼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飼養人存有“相信自己的犬不會傷人”的僥幸心理,有的飼養人不知道、不了解、不熟悉有關養犬的法律法規。
最高法本次發布的“洪某某訴歐某、斯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就是這樣一起案例。斯某盲目自信,認為“我家的狗很萌很聽話,不咬人”,違反相關規定讓其7歲孩子歐某獨自遛犬。因歐某未避讓不滿一歲的嬰兒,造成嬰兒被犬傷害。
陳宜芳說,希望這些案例能讓犬只飼養人、管理人充分認識到自家“很萌很可愛”的犬也是潛在的“移動危險源”,必須認真了解和學習動物飼養法律法規,做到文明養犬、依規養犬。
記者注意到,最高法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涵蓋常見的飼養動物損害情形,并借由典型案例的發布進一步闡明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規則。
犬只致人損害,不僅限于犬只撕咬、抓撓等與人的身體直接接觸的情形。犬只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產生身體損害的后果。
寵物“無接觸式傷害”他人,飼養人是否擔責?本次發布的“張某甲訴張某乙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就為此類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該案中,張某乙飼養的黑色大型犬追逐張某甲的兩輪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受傷。
陳宜芳說,這起案例明確了即使犬只未與他人發生直接身體接觸,但只要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本次發布的“徐某某訴劉某某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宣示了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王某某因違規養犬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案”宣示了養犬不是“隨隨便便的小事”。
“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陳宜芳說,希望本次發布的案例能夠強化飼養人和管理人養犬有責、養犬負責意識。
提示養犬一定程度上是“養責任”
生活中,要如何管理犬只,才能夠避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此,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介紹了這個問題所涉及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飼養了禁止飼養犬只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比如,某市養犬管理規定禁止飼養藏獒。飼養人違反該規定,飼養了一只藏獒。當藏獒咬傷他人時,不論飼養人采取了何種管理措施,也不論被侵權人是否存在逗弄藏獒等行為,飼養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杜軍舉例說。
第二種是飼養的雖然不是禁止飼養的犬只,但違反其他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某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如果飼養人攜犬外出未對犬只束犬鏈而導致他人被咬傷,飼養人原則上應全額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只有當飼養人提供證據證明損害結果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才可以適當減輕飼養人的賠償責任,但不能完全免責。”杜軍說。
第三種是飼養的不是禁止飼養犬只,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飼養人飼養的犬只不屬于禁止飼養的范圍,犬只飼養行為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只咬傷他人,飼養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責任;飼養人能夠舉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方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杜軍說。
杜軍說,飼養的犬只致人損害,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嚴格。這也表明養犬一定程度上也是“養責任”。
統一烈性犬致人損害裁判標準
對解決犬只致損民事責任問題,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規則方面有何舉措?“實踐中,致人嚴重損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險犬種。我們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制。”陳宜芳在回答《法治日報》記者提問時說。
記者注意到,對于烈性犬致人損害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司法實踐中,對于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過錯主張減輕或免除責任存在爭議。”陳宜芳說,最高法通過案例明確規則,并以總結相關審判經驗為基礎,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會對此廣泛認同,普遍認為應當對烈性犬、大型犬等嚴格管制和嚴厲規范。
陳宜芳介紹說,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制定和完善,嚴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法律適用中的爭議;同時,為養犬人士提供行為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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