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將離職員工列入“黑名單”被判賠償
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一則勞動糾紛典型案例。某公司設置“黑名單”,將離職員工姜某列入其中,并將“黑名單”事宜告知其他公司。姜某將原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公司構成對姜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判令公司將姜某從公司“黑名單”中移出,并賠償姜某3個月的誤工損失2.25萬元。
姜某與某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后獲取了經濟補償金,卻被公司列入了“黑名單”。離職后的姜某向其他公司求職時,才得知此事。
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黑名單管理規范》載明,離職員工如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行政處罰、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原則上被列入“黑名單”且不再予以錄用。該公司認為,自己對于員工二次錄用問題享有用工自主權,但無法解釋“與公司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姜某被列入“黑名單”的具體原因。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后獲取經濟補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不應據此限制平等就業權。某公司將姜某列入“黑名單”,無法證明該條件設置的正當性。
法院認為,公司抗辯該項“黑名單”制度僅用于勞動者二次入職審查,但將勞動者法定權利作為其加重審查力度的原因,明顯超出了企業用工自主權的范圍,構成對姜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該公司告知其他公司“黑名單”事宜,但未能合理解釋上述情形的披露與姜某應聘的新崗位內容之間的內在聯系,使得姜某在其他公司求職應聘中受到否定性評價。
關于姜某主張的誤工損失,姜某自認第二家公司拒絕其入職后未再尋找其他工作機會,故姜某至今未工作所形成的誤工損失,亦并非完全系因某公司侵權所導致。
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某公司構成對姜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判令該公司將姜某從公司“黑名單”中移出,并賠償姜某3個月的誤工損失2.25萬元。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提醒,企業“黑名單”濫用問題需要警惕。近年來,企業設置員工“黑名單”已屢見不鮮,一些企業甚至將“黑名單”的運用擴大至關聯公司、合作公司,“黑名單”制度在實踐中的濫用問題需要警惕。
法官認為,實踐中,用人單位設置的“黑名單”,如包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的情形,該項制度的設立及運用系為降低用工風險,并未超出用工自主權行使的合理范圍。但倘若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合法取得經濟補償金或勞動者與公司產生糾紛后依法維權等行為列入“黑名單”,此時用人單位已構成不正當設置用工條件,明顯超出了用工自主權的范圍,構成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法官還提示,用人單位在其他單位背調時,應謹慎告知員工被列入“黑名單”事宜。一些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行使合法權利的情形列入“黑名單”,如若進一步傳播,將構成對于勞動者平等就業權、隱私權、名譽權等權利的侵犯。此外,用人單位進行“黑名單”披露時,還應明確該情形的披露與勞動者應聘的新崗位內容之間是否存在內在聯系,如兩者并無關聯,則用人單位亦將構成對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的侵犯。
王偉(來源:工人日報)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