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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天津5月16日電(周亞強)15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委原書記倪祥玉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倪祥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萬元。倪祥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倪祥玉利用擔任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企業項目建設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72萬余元。2013年7月至2016年2月,倪祥玉在擔任高新區管委會主任期間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祥玉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鑒于其認罪、悔罪,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且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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