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管擬對輕微違法“酌情免罰”
本報訊(記者 王琪鵬)為推動城管執法部門包容審慎執法,更好地為優化營商環境服務,市城管執法局結合本市城管執法實際,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規定(試行)》(草案),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草案,城管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將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草案,“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主要是指“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兩種情形。簡單來說,即沒有危害結果不罰、首違酌情不罰。市、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隊依據職責對輕微違法行為實施不予行政處罰工作時,將遵循依法依規、教育為主、懲處為輔、最小損害、公開透明等原則。
“違法行為輕微”,一般是指當事人無主觀過錯或主觀過錯較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違法行為輻射的區域范圍和人群較小等情形,法律法規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除外。“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違法行為對城市管理秩序造成影響較小且已及時改正,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未對社會公眾、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造成影響。“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未因同類違法行為受到過市、區城管執法部門和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書面告誡或行政處罰,將通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大數據平臺等進行查詢核實。
草案明確,城管執法部門對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實施“清單管理”。市城管執法局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并對清單事項進行動態調整。城管執法部門對輕微違法行為,原則上不實施或慎用先行登記保存以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同時,不予行政處罰不意味著對輕微違法行為“放任自流”。執行中,城管執法部門將依法作出書面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制發行政告知書;對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也可以適用行政指導制度,制發行政告誡書,對當事人進行法規宣傳和教育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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