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
人民網南京12月5日電 日前,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非道路移動機械首次納入監管對象,明確市縣政府可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禁行區域和禁止使用區域。
江蘇省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數據顯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排氣等移動源排放,當前是與工業排放并列的江蘇PM2.5首要污染源,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需要更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從生產、進口、銷售、注冊、使用、檢驗、維護、監管等全鏈條進行了制度設計。
將非道路移動機械納入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范圍,是《條例》的一項重要內容。江蘇于2001年頒布實施的《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雖經5次修改,但未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進行立法規范。此次《條例》以立法形式明確了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監管。
針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公開、編碼登記缺少法律規定的問題,《條例》明確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信息編碼登記制度,對納入排氣污染防治重點管理目錄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實施統一編碼管理,并對其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開展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不得使用。
《條例》規定有關生產、進口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等環保信息,并保證產品污染控制技術信息與公開的環保信息一致。《條例》明確推廣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支持新能源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和運營;采取給予經濟補償、依法限制使用等措施,逐步推進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淘汰。
在監督管理方面,《條例》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測、遙感監測、攝影攝像等方式,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建立“環保取證,公安處罰”聯合執法機制,對排放黑煙的環境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對在道路現場檢測中發現的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定為排放不合格的機動車,機動車逾期未按照維修復檢告知單的要求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又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機動車所屬單位逾期未按照維修復檢告知單的要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并復檢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每輛機動車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對機動車所屬單位處以罰款。
此外,《條例》還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高排放機動車禁行區域、時段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禁止使用區域。高排放機動車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范圍由江蘇省人民政府結合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要求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頒布實施的《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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