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施行
記者4日從省醫療保障局獲悉,《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實施辦法》明確,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及按國家規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員以外,其他所有城鄉居民均屬居民醫保制度覆蓋范圍。完善居民醫保籌資動態調整機制。居民應當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居民醫保費,才能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原則上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的集中參保繳費期。落實困難人員參保分類資助政策。
《實施辦法》明確,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起付標準。同一結算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準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200元;一級醫療機構或不設等級醫療機構500元;二級醫療機構8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省部屬醫療機構2000元。一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同級別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標準按50%計算。起付標準年度累計不超過3000元。
參保人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支付比例85%;一級醫療機構或不設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82%;二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80%;三級醫療機構支付比例65%;省部屬醫療機構支付比例60%。完善起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當年度起付標準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費用的10%—20%。
《實施辦法》規定,居民醫保基金設置住院最高實際支付限額。一個自然年度內,住院(含參照住院待遇進行管理、“雙通道”藥品單行支付管理)醫療費用的最高實際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參保人員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按規定比例支付。對參保人員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扣除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后,分四段累計補償:0至3萬元(含)部分報銷60%,3萬元以上至8萬元(含)部分報銷65%,8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部分報銷75%,15萬元以上部分報銷85%。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對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險起付線以后,各段報銷比例分別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實施辦法》指出,居民醫保基金對參保居民的產前檢查費和生育醫療費用給予補助。產前檢查費最高補助標準為600元;平產最高補助標準為2000元;剖宮產最高補助標準為3000元。孕產婦因高危重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參照因疾病住院相關標準支付。
《實施辦法》要求,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醫療服務行為,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優先選擇基本醫保目錄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的診療技術和藥品、耗材,嚴格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發生。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格醫保協議管理、考核,嚴控基本醫保目錄外費用占比。確因病情需要使用基本醫保目錄之外的藥品、耗材等,醫務人員必須事先與參保患者或家屬溝通,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屬逐項簽字確認同意自費。原則上,二級以下醫療機構基本醫保目錄外費用占比平均不超過5%,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基本醫保目錄外費用占比平均不超過10%。(記者 周倜 通訊員 鄧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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