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數據領域第一部基礎性法規實施,權威解讀!
人民網成都2月16日電 (趙祖樂)《四川省數據條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社會各界十分關注。今日,四川省政府新聞辦在成都舉行《四川省數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省人大經濟委副主任委員陳貴林、省大數據中心副主任何雨介紹了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
“《四川省數據條例》是我省數據領域第一部基礎性法規。《條例》的施行是充分發揮立法的保障、引領和推動作用,助推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陳貴林說。
據介紹,《條例》以促進數據利用和產業發展為基本定位,緊扣以規范促發展、以保護促利用的立法主線,聚焦數據資源體系建設、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管理三大環節,針對四川省數字化發展的瓶頸問題,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進數據流通和開發利用,賦能數字經濟和社會發展。
《條例》共八章七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進一步理順數據管理體制機制。《條例》結合四川省數據管理的現狀和需求,強化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數據管理的主體責任,確保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發力。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數據管理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和考核評價機制,將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數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數據的統籌管理、開發利用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推進數據資源體系建設和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三是各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數據相關工作,從體制機制上營造促進數字化發展的良好條件。
推進數據資源統一管理。按照數據管理一體化、收集規范化、治理制度化的思路,健全公共數據管理體系,推進全省公共數據資源“一本賬管理”。一是建設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平臺,推進公共數據依法采集匯聚、加工處理、共享開放,建立統一的數據目錄,實現數據資源清單化管理。二是建立“一數一源一標準”管理機制,規范數據收集和匯聚方法。《條例》明確政務部門和公共服務組織應當按照“一項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法定數源部門”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和標準規范收集公共數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和限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可以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收集。三是健全數據治理體系,保證數據質量。《條例》立足數據源頭管理,對建立數據管理制度、標準化體系、質量管控制度、校核更正機制、使用反饋機制等作了規定,保證數據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
促進數據要素有序流通。一是建立公共數據共享、開放機制,推動公共數據在各地區、各部門間共享和依法對社會開放,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共享、開放其合法收集的非公共數據。二是探索建立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制定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管理辦法,授權符合規定安全條件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發利用政務部門掌握的公共數據。三是統籌規劃數據要素市場,完善數據交易規則,建立數據資產評估、交易中介服務等市場的運行體系,鼓勵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在依法設立的數據交易場所開展數據交易,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同時,《條例》還明確禁止濫用大數據技術進行消費者“殺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推動數據資源高效開發利用。一是明確全省統籌規劃基礎設施布局,推進算力、網絡設施建設和傳統設施智能升級,構建高效協同、智能融合的基礎設施支撐體系。二是圍繞資金、人才、科研等要素制定保障措施,明確對數據領域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培育壯大數據采集、存儲管理、挖掘分析、交易流通、安全保護等數據核心產業,發展人工智能、數據存儲、物聯網、高端軟件、網絡安全等數字相關產業。三是加強數字技術發展運用,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加快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協同發展,加快建設數字政府、數字社會,提升公共服務和社會治理效能。
加強數據安全管理和個人信息保護。一是建立數據安全責任制,明確政府部門和數據處理者數據安全管理的職責義務。二是建立分類分級保護、風險防范預警、應急處理和安全評估監管等機制,構建完備的安全防護體系,筑牢數據安全底座。三是嚴格落實上位法對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嚴格限制個人生物識別信息收集,強化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個人信息保護,加強數據流通中的 個人信息保護,依法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協同推進區域合作。一是按照數據要素流通需求,加強數據領域省際合作,建立跨區域的數據融合發展應用機制。二是按照應用協同需求,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同促進公共數據共享交換、數字認證、電子認證等跨區域互通互認。三是落實國家戰略要求,在公共數據共享、標準互認、政務協同、成渝算力樞紐節點共建等領域與重慶市開展合作,推動區域數據協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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