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關注】住晉全國政協委員向大會提交聯名提案建議——完善配套機制加快新能源發展建設
摘要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新能源發展對實現“雙碳”目標至關重要。我省亟須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體制機制,配置一批安全、穩定、快速新型儲能等調節電源。建議優化綠電消費模式,優化消納責任權重,完善配套機制,加快新能源發展建設。
案由
作為中國重要的綜合能源基地和全國首個能源革命綜合改革試點,山西近年來持續推進能源綠色轉型,新能源裝機規模快速增加。近年來,山西省風電光伏產業快速發展,電網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裝機比重逐漸增大,截至2022年底,山西省風電、光伏裝機達到4013萬千瓦,占比達到33.2%,利用率達98.6%。到“十四五”末,風電、光伏裝機將達到8000萬千瓦。新能源消納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亟須進一步完善電力市場體制機制,配置一批安全、穩定、快速新型儲能等調節電源,保障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同時,作為全國首個實現電力現貨市場不間斷試運行的省份,山西還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促進新能源消納。
山西將深入推進能源革命,加快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力爭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裝機占比大幅提高。目前,加快新能源發展建設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綠色電力環境價值體系亟待統一構建。當前,綠電綠證市場、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權重、碳市場均能夠體現新能源的綠色價值。但由于牽頭部門不同,市場建設運行相對獨立,各市場之間存在機制銜接不暢、綠色權益重復計算等問題。全社會綠電消納責任以及消費意識還未建立,綠電交易規模有限,未能充分體現新能源的價值。
二是可再生能源消納權重指標不夠科學。從2020年起,國家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引導機制,根據各省新能源裝機預期規模設定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對各省消納責任權重進行考核。山西省新能源裝機較大,國家下達的目標任務較高,但作為典型電力送出省份,外送新能源電量不計入山西消納責任權重。山西的火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其他主體要為全部新能源消納付出更多調節成本。
三是新型儲能建設收益模式不清晰。“十四五”及以后,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對新型儲能存在巨大剛性需求,受限于成本疏導機制尚不明確,現行電力市場機制下完全通過參與市場化方式回收投資成本仍存在難度和風險,影響了新型儲能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建議
委員們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議:
建議優化綠電消費模式。建議國家統籌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綠電消納認證交易體系,推動與綠電、綠證、碳市場交易的全面貫通,便于各類主體利用購買綠電制造產品和提供服務,有效放大市場在新型能源體系中優化資源配置的積極作用。
建議優化消納責任權重。建議國家結合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產業區域消納能力,合理制定各省總體、各用電行業的消納指標,逐漸縮小地區間消納責任權重差距,合理滿足不同區域差異化用電需求,突破省際壁壘,助力新能源在更大范圍內合理配置。
建議國家在儲能新材料未突破、儲能技術路徑未成熟分化及儲能項目成本未降到抽蓄成本之前,參考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在儲能調峰、調頻及現貨市場政策基礎上,增加租賃市場試點,并對各種儲能技術路徑附加調節系數,降低項目投資風險、加快儲能產業規模化、減少新型電力系統對火電調節的依賴,實現儲能投資商、新能源企業、電網企業及地方政府多方共贏。同時,在國家層面統籌考慮省內消納及省間外送相對應的新型儲能、抽蓄的電價機制,給予調節和引導。(記者鄧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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