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12月1日實施
10月20日,記者從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內蒙古自治區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9月27日經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將于12月1日起實施。
專利作為創新驅動的戰略性資源,是激發市場更大活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保持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近年來,內蒙古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取得長足發展,但也存在專利促進力度不夠、專利保護機制尚不健全等現實情況,《條例》的出臺,對于推動全區專利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全鏈條工作將有較大的促進作用。同時,對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條例》共六章五十二條,在專利促進方面作了多項規定,包括將專利創新、運用以及保護等內容納入知識產權考核評價體系;規定了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以及對專利轉化做出實質性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融資,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專利保險業務。
在專利保護方面,《條例》明確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不得假冒專利,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行為提供便利條件;規定了專利權被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申請調解、申請行政裁決、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確立了專利維權機制。《條例》規定由自治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支持、引導公證機構建立公證存證平臺制度,為技術研發提供全過程存證服務,固定留存侵權行為相關證據,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等。
在專利管理與服務制度方面,規定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加強專利公共服務工作,提供專利信息查詢、檢索、咨詢、培訓等服務;加強專利基礎數據資源管理體系和專利數據庫建設,推動與有關部門的專利信息數據共享等。(記者 李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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