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授權地方森林公安機關林草行政處罰權
近日,經自治區黨委同意,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授權自治區地方森林公安機關在授權期限內行使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權,授權大興安嶺森林公安機關在授權期限內行使重點國有林區林業行政處罰權,有效解決當前林草行政執法工作責任不清、工作低效、案件辦理不及時不到位等突出問題。
作為林草資源大區,內蒙古林草行政執法涉及領域多、案件類型多、執法任務重。在森林公安轉隸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前,內蒙古林草行政執法工作由森林公安機關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承擔,對震懾、打擊破壞林草資源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森林公安隊伍轉隸到自治區公安機關,不再履行林草行政執法職能;2021年事業單位改革,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被撤銷,草原行政執法委托鄉鎮綜合執法機構承擔。這些變化導致林草行政執法弱化、力量薄弱,國有林區林業行政執法出現“空窗期”,嚴重制約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
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授權森林公安機關行使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權的決定》,授權地方森林公安林草行政處罰權包括:森林案件,草原案件,野生動植物案件,自然保護地案件,濕地案件,森林、草原防火案件。授權大興安嶺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處罰權包括:森林案件、野生動植物案件、自然保護地案件、濕地案件、森林防火案件、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案件、林業種苗及植物新品種案件。授權期一年。自治區各級林草主管部門將加強聯合執法及業務指導,共同做好林草行政案件查處工作。
同時,為進一步理順林草行政執法體制,確保在授權期結束后從根本上解決林草行政執法難題,內蒙古正同步探索推進完善四級林草行政執法體系。(記者 霍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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