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近視肥胖等問題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修改體育法讓青少年動起來
“本以為春節假期后滑雪的人會少一些,到了滑雪場才發現不是這樣。我們提前預訂了酒店,等待辦理入住就等了一個小時。”2月7日,北京市民趙強帶兒子到北京西山滑雪場滑雪時,現場的場景讓他感到十分驚訝。
正在舉行的北京冬奧會將人們對于冰雪運動的熱情推上了高峰。近年來,全國參與冰雪運動的人數逐年增加,現在已經達到3.46億人,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國家戰略的推進也進一步加快。
同時,相關修法工作已經啟動。我國體育法在頒布20多年后迎來首次大修——2021年10月,體育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針對體育產業發展不平衡、青少年體質下降趨勢明顯、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等問題,修訂草案作出有針對性的修改,為推進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以法治保障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北京冬奧會的舉辦,給我國冰雪運動和冰雪產業帶來了一次飛躍式發展的機會。
中國旅游研究院發布的報告預計,到2025年,中國冰雪旅游人數將超過5億人次,國內冰雪旅游收入將超1.1萬億元。借助北京冬奧會契機,我國冰雪產業乃至體育產業的巨大潛力被激發,冰雪經濟迅猛發展。
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高速發展,但也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的問題。為推動體育產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我國出臺了《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
體育產業要實現高質量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有力保障。此次體育法修改,增設了“體育產業”條款,明確體育產業的內容與發展方向。
《法治日報》記者注意到,對于修訂草案增設“體育產業”條款,學界和業界的觀點比較一致——有必要且十分及時。但是在起草過程中,“體育產業”部分應當規定哪些內容、是否應當單列一章,卻引起了較大爭論。
“有觀點認為,體育產業具備公益屬性,有一定的特殊性,建議以專章的形式作出規定。事實上,此次修法也考慮到了這一點,但在擬定具體條款時發現,這種特殊性很難通過專章的形式作出規定。比如,體育服裝、體育培訓等產業,與傳統的相關產業相比,從法律規范上并沒有太多的特殊性,現行的法律完全可以適用。因此,修訂草案只是增設了相關條款。”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宏俊說。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玉亭看來,修訂草案在總則中增加了體育產業、體育市場、體育消費等新的內容,但與商業性的競賽活動不斷涌現、體育產業迅速發展且不平衡等實際情況比較起來還遠遠不夠。
“增加運用市場機制這只手的有關法律保障和規定,會更有力地促進體育事業發展,增加“體育產業”一章最好,如果有困難,建議在競技體育和保障條件等章中增加相關的內容。”劉玉亭說。
增加規定保證體育課時不被占用
“體育老師生病了,體育課改上數學課。”
這樣的場景,不少人在中學時期都經歷過。在很多學校,身強體健的體育老師經常在體育課前“被生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體育課在中小學校都只能“靠邊站”,在初三、高三時更是直接“消失”。
“長此以往,中小學生的體質下降得很厲害,尤其是“小眼鏡”“小胖墩”問題非常突出,這與缺乏體育鍛煉有著直接的關系。”馬宏俊說。
為解決青少年體質連續多年持續下降的問題,教育部等多部門出臺多個政策,多地中考重新設立體育科目,一些高校將體測成績視為學生成績考核的重要指標,通過多種措施為體育課保駕護航。
盡管青少年近視、肥胖以及大學生體質下滑等問題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積極的效果已經隨著政策的實施開始顯現——教育部2021年公布的第八次全國學生體質與健康調研結果顯示,我國學生體質健康達標優良率逐漸上升,學生身高、體重、胸圍等形態發育指標持續向好,學生肺活量水平全面上升,中小學生柔韌、力量、速度、耐力等素質出現好轉,體育教學質量不斷優化和提升。
在這樣的背景下,體育法如何對學校體育作出規定,備受關注。
新增“保證體育課時不被占用”和“在校不少于一小時體育鍛煉”等條款,以確保學生有充足的體育鍛煉時間;新增“鼓勵學校組建高水平運動隊”“體育運動學校”等條款,將學校體育與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結合起來;修改“體育考試”條款,積極提升體育在學校教育中的地位,最終實現增強學生體質的目的;新增“學校體育運動安全管理和風險防控”“學校體育督導”等條款,保障學校體育活動開展的順利安全……為解決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修訂草案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修訂草案針對青少年體質下降問題作出規定,為青少年學生接受體育教育、保證充足的體育活動時間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促進學生學習專業體育技能,培養學生終生從事體育專項鍛煉的習慣。”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體育法研究所所長袁鋼說。
改變體育仲裁規定未能落地現狀
在北京冬奧會上,一支由熟悉涉外體育仲裁和爭議解決、英語能力較強的專業律師組成的冬奧會公益法律服務團,格外引人關注。
根據慣例,奧運會公益法律服務團隊是由東道國自愿設立,通常由當地仲裁機構或律師協會發起組建,針對賽事過程中的爭議糾紛為沒有委托律師的運動員及其他參加奧運會的人員提供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代表參賽人員參加奧運會仲裁程序等法律服務。
“體育仲裁具有及時性、專業性和國際性的特殊性,建立體育仲裁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任務,體育仲裁也是我國建立體育強國的必由之路。”馬宏俊說。
現行體育法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然而,與我國體育事業高速發展相比,這一過于原則的規定已經顯得有些落后。
全國人大代表、山東鳶都英合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明芹認為,體育仲裁在體育法中有原則規定,但是至今仍然沒有建立專業的體育仲裁制度,嚴重制約了職業體育的發展,而體育仲裁是解決體育領域特別是職業體育中特殊類型糾紛的有效手段。
對此,修訂草案作出回應——新增“體育仲裁”章節,改變長期以來體育仲裁規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現狀,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體育仲裁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焦洪昌認為,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體育仲裁,明確受案范圍,規范仲裁程序,建立相應的解紛機制,填補了一項國家制度空白,有利于進一步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推動國家依法治體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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