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就業地域歧視?最高法:可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
平等就業權是每個勞動者依法享有的權利,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依然存在就業歧視,那么遭遇就業歧視,我們該怎么辦?
某公司通過某招聘平臺向社會發布了一批公司人員招聘信息。閆某某投遞了求職簡歷,其投遞的求職簡歷中,戶籍所在地填寫為“XX省XX市”。某公司查閱其投遞的簡歷后,認為閆某某不適合招聘崗位,原因為閆某某系XX省人。閆某某認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視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嚴重侵犯了其人格權,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頭道歉、登報道歉,支付精神撫慰金6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權。對平等就業權的侵害會損害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受害人有權依照民事法律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就業歧視的本質特征是沒有正當理由地差別對待勞動者。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實施就業歧視。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動中因“XX省人”這一地域事由對閆某某實施了不合理差別對待,損害了閆某某平等獲得就業機會和就業待遇的權利,構成對閆某某平等就業權的侵害,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故判令某公司向閆某某支付精神撫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閆某某口頭道歉并在國家級媒體登報道歉。
最高法在闡述該案意義時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本案通過厘清權利的邊界,依法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予以規范,旗幟鮮明地否定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歧視行為,對遭受侵害的勞動者給予及時和充分救濟,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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