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只售不租”,老問題該有結論了
作者:沈 彬
業主的車居然進不了自己家的小區,原因是開發商對車位搞“只售不租”——要么買動輒幾十萬的車位,要么接受越來越高的租金,要不然車子就不讓進小區。以北京永靚家園來說,地下車位均價32萬元/個,相當于房價的1/10。2021年3月入住時,業主的車輛可以免費停在地下停車場,但是到了當年4月1日,地下停車場開始交付使用,未購買車位的業主被禁止開車駛入小區。在業主向有關部門投訴之后,開發商只同意拿200個車位中的90個用來出租,但是租金高得驚人:產權停車位租金為1050元/月(包括120元的管理費)。
車位“只售不租”的問題再一次引發輿論關注,事實上這也是全國性的老大難問題,可以在網上檢索到非常多有關“開發商車位‘只售不租’該怎么投訴”的帖子。在具體個案引發沖突之后,相關職能部門的介入也只是“勸導”開發商“租售并舉”,并沒有拿出強制性的手段。
按一般的法理模式分析,“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車庫,愿意租還是愿意出售,都屬于開發商的權利,但是在中國特殊的房地產開發模式之下,車位的“產權”有其特殊性。開發商從政府那里獲得土地使用權利,建設房屋之后,再分戶室、按面積分割賣給業主,形成復雜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民法典》第271條)。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意味著業主不僅對建筑的專有部分(房產證所登記的房產)享有絕對的所有權,還對小區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共管的權利,這既是一種所有權,也是一種基于財產的成員權、公共管理權。
《民法典》第276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基于小區共同管理的原則,哪怕是產權歸屬于開發商的車位,其權利的行使也是受嚴格限制的,必須首先用于滿足業主的需要,而不是用于營利。車位是一種使用目的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財產,不同于一般可以自由買賣、租賃的商品。《民法典》還規定,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明白了車位服務于業主的公共屬性,有別于普通財產的排他性權利,也就該明白“只售不租”行為并不是在行使財產權,而是可能妨害了業主對于小區的共有、共管的權利。
一些開發商出于盡快回籠資金的目的,對于明顯不敷使用的車位標了高價,其實就是利用小區里的天然壟斷地位坐地起價,在收取高房價之后向業主攫取第二遍利潤。另外,開發商(前期物業)利用手中的小區管理權,通過不買車位就不讓業主車輛進小區、提出畸高的租金等小動作逼業主就范,可以說,這樣的做法本身就是市場失靈的產物。但是,目前對于“只售不租”是否構成違反《民法典》第276條——沒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司法政策還不是特別明確。不過,目前已經有若干法院判決“只售不租”政策違法。
希望這個老大難問題,不要一直拖下去,職能部門要拿出改革的勇氣。過去30多年來房地產的高歌猛進,留下不少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積弊,比如“茶水費”“建筑面積”等,在“房住不炒”的新時代里,車位“只售不租”的老問題也該得到全面清理。(沈 彬)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