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發布 6月1日起施行
日前,農業農村部印發《海洋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漁業船員違反安全航行作業等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同時實行記分管理,進一步壓緊壓實船員特別是船長的主體責任,增強其守法意識和安全意識,維護漁業安全生產秩序,防范漁船水上安全事故。
《辦法》分為總則、記分周期和分值、記分實施和處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共五章二十條,并以附件形式規定了35項違法違規行為的名稱、代碼、對象、分值和法律依據。《辦法》規定,漁業船員累計記分周期為1個公歷年。首次獲得船員證書當年的記分周期為自船員證書簽發之日始至當年12月31日止。記分分值設定滿分為12分,一次記分值根據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分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同時,《辦法》還對適用范圍、記分執行、滿分處理、代碼含義等作了明確規定。《辦法》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總臺央視記者 王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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