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價格13種常見情形公布 哄抬服務價格行為首次納入監管范圍
本報訊(記者楊召奎)近日,為維護市場價格基本穩定,強化和規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市場監管總局出臺了《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細化了哄抬價格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并首次將哄抬服務價格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哄抬價格行為作了總體性規定,提出哄抬價格的3種類型,但缺乏具體的表現情形。此次《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了當前哄抬價格的13種常見情形。例如:針對部分企業為牟取高額利潤,散布停產、限產等減少供應的虛假信息,通過增強預期大幅提高銷售價格問題,設置了“捏造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條款。針對部分企業在成本小幅增長情況下,通過自身較強議價能力,大幅提高銷售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問題,設置了“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條款。這些條款的設置,為企業明確了法律邊界,為基層執法明確了依據,為依法打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支撐。
值得一提的是,前期,經營者主要通過大幅提高商品價格牟取高額利潤,而近期部分地區出現大幅提高配送費用牟利的新情況、新問題。考慮到一些重要服務已是當前人民群眾生活不可缺少的服務項目,且此類行為在供需失衡條件下具有一定普遍性,《指導意見》專門規定哄抬服務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參照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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