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惡意注銷逃避處罰 兩股東被采取強制措施
檢察監督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企業惡意注銷逃避處罰 兩股東被采取強制措施
本報訊(記者盧越)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后直接注銷企圖“一關了之”。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在一起涉企業惡意注銷案中,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變更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2019年12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轄區內的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業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木業公司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法院準備執行時發現,木業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日核準注銷。無違法主體可執行,某市法院遂裁定駁回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的執行申請。
某市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木業公司可能被“惡意注銷”,致使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經調查核實,查明木業公司在向江蘇省某保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時,提供的清算報告中寫明公司無其他債權債務和未了結事項。該公司關于清算報告的股東會決議載明,股東簽字確認公司清算如有遺留問題,由股東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檢察院向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木業公司被注銷時,公司股東隱瞞被行政處罰、存在債務的事實,通過提供公司無債務的虛假清算報告,辦理惡意注銷登記,根據相關規定,木業公司雖被注銷,但其存續期間受到的行政處罰仍應執行。木業公司股東承諾對公司遺留問題承擔全部責任,應履行相應賠償義務,法院應當通知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變更被執行人,而非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此,某市檢察院建議某市法院撤銷原裁定,通知申請機關變更木業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某市法院回函采納檢察建議。
后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請變更木業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已對公司兩名股東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某市檢察院通過走訪研判、數據碰撞,發現惡意注銷企業逃避行政處罰的情況并非個例,遂撰寫調研報告,推動全市建立企業注銷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平臺,糾正12個導致行政處罰決定無法執行的注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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