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必須加班三十小時”是違法規定
據媒體報道,近日,一網友在社交平臺爆料稱,深圳一公司新發布了《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20:30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據藍鯨財經從涉事公司處核實到,此文件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內部的事情。但在招聘軟件上,這家公司稱員工不加班,如加班可申請調休。
問題是,此次當事企業這一既給餐補、又可調休的“每月必須加班30小時”政策,是不是就因此合理合法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從執行方式上看,此次當事企業雖然對加班達到每月30小時的員工,每天給予20元餐補,還可調休,表面看似是一個“溫馨”的加班規定,但前提是如果達不到則要向公司樂捐300元。這樣的要求員工給公司出錢的方式,不管披著多么好聽的名字,本質上都是一種公司超權力對員工變相罰款行為,是一種不折不扣的違法強制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6條規定,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該法41條則明確,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由此不難看出,勞動者加班至少應該:一是事前自愿協商,不得強制;二是確有必要;三是每月加班總時長上限不超36小時。
此次當事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雖然總時長未超過每月36小時的上限,但卻沒有必須這樣做的正當理由、沒有與勞動者事前平等協商、招聘合同中也沒有類似規定。在實際勞動過程中,通過樂捐等變相罰款方式強迫勞動者加班,顯然是一種勞動違法行為。此外,加班給餐補,也不符合勞動法關于加班必須直接給加班費工資的要求,也是一種違法。
這一做法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再次警示相關市場主體和用工者,企業有依法安排員工加班的權力,但這種權力是有邊界的,勞動者愿不愿意加班、加班多長時間,并不可以毫無限制隨意安排,必須依法依規執行。
此前互聯網行業盛行的加班,目前已經有減少之勢,比如國內短視頻巨頭快手和抖音宣布,取消以往的“大小周”作息時間,統一安排周末休息,有加班需求的要通過系統提交加班申請才能加班。另外,騰訊旗下的游戲工作室也要求員工晚上6點準時下班,開始倡導不加班文化。甚至還有一些企業明確規定“不準加班”、隨意加班處罰、不加班獎勵等規定,都讓人看到了很多企業在社會共同努力下,包括休息權在內的勞動者權益愈來愈得到重視和保護的趨勢,這都邁出保護員工身心健康的積極可貴步伐。
但此次當事公司的做法,卻與此正好相反,昭示的是休息權等在內的勞動權益保護,還存在有反復性、不均衡性和依舊有違規或變相不執行等問題,對勞動者整體權益的保護和加厚顯然是一個負能量。
這也再次表明,違法強制安排員工加班,并不僅是一個企業內部事務,而是牽扯到勞動者權益是否得到尊重、相關勞動法規是否得到有效貫徹的大是大非問題,全社會都有權予以關注,勞動監察等部門有必要對這種隨意侵害勞動者權益行為進行及時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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