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可在線開具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處方
□ 本報記者 陳磊
醫療機構可在線開具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處方。
近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醫療救治組發布《關于做好新冠肺炎互聯網醫療服務的通知》提出,醫療機構可以通過互聯網診療平臺,依據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有關要求,為出現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療指南》居家的,在線開具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處方,并鼓勵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將藥品配送到患者家中。
對此,北京中醫藥大學岐黃法商研究中心主任、醫藥衛生法學教授鄧勇認為,醫療機構這種線上問診方式,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線上醫療服務,避免了交叉感染,對醫生和患者雙方而言都更安全。
在鄧勇看來,目前感染新冠病毒的人群龐大,且感染新冠病毒的致死率已經大幅降低,允許線上首診開方不會有太大危險性,也有利于緩解發熱等癥狀的患者就醫難問題,保護人民生命安全。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認為,根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互聯網診療的范圍主要針對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此次針對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患者采用互聯網診療方式,相當于放寬了互聯網診療的范圍,是針對奧密克戎變異株的務實舉措。
王岳解釋說,奧密克戎變異株傳播速度快,傳播隱匿,極易發生聚集性疫情,通過互聯網診療,既能保障患者得到及時診治,又能減輕醫務人員的負擔;此外,最新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也成為醫務人員診治新冠肺炎相關癥狀患者的依據和保障。
根據上述通知,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過程中,若發現患者病情出現變化或存在其他不適宜在線診療服務的,醫師應當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在王岳看來,當前形勢下,此舉是科學配置醫療資源、統籌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救治和日常醫療服務保障工作的有效應對。對于普通型、重癥和有重癥風險的感染者,要及時收入實體醫療機構進行救治;輕癥以及無癥狀感染者應主要通過“居家+基層醫療機構+互聯網醫療”方式解決。
在互聯網診療應用于新冠肺炎相關癥狀患者之前,我國在“互聯網+醫療”領域已經探索多年。
2018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提出允許醫療機構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等互聯網醫療服務。
2018年7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范(試行)》,以規范互聯網診療活動。
其中,《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注冊的醫師,通過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復診和“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互聯網醫療得到快速發展。
今年11月,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疾控局聯合發布《“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規劃》,其中提到,“十三五”期間,全國建成1700多家互聯網醫院,7000多家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接入區域全民健康信息平臺。
在王岳看來,我國這些年的互聯網診療探索,為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了規范和實踐基礎,特別是為此次在線為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患者開具處方提供了一種可能,也提供了一個及時診治的新途徑。
鄧勇認為,我國互聯網診療雖然起步較晚,但在國家政策推動與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雙重保障下得到了迅速發展。《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作為部門規章,為互聯網診療活動提供了規范依據與保障,明確了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線上診療范圍等內容,促進互聯網診療活動的規范發展。
接下來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該如何把這件好事辦好?
對此,鄧勇的建議是,各地區應積極整合醫藥資源、持續推進互聯網醫院建設,根據疫情形勢和患者需要,進一步推進涉新冠在線門診的開設,努力實現首診診療,逐步打通互聯網診療醫保結算通道,努力滿足群眾看病就醫需求。
“互聯網診療也要加強監管,本次探索在監管和具體執行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但可以通過藥物的可及性以及利用大數據對常見處方進行監管,各監管主體也要加強對于患者病情是否適宜在線首診開方、醫療服務質量等重點內容的監管力度。”鄧勇說,針對互聯網診療,后續時機成熟時還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更有力保障。
王岳提出,根據通知,醫療機構在線開具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處方后,鼓勵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將藥品配送到患者家中,這意味著,從診療效果的可及性來說,關鍵在于完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對于線上開具的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處方,經藥師審核后,及時將藥品配送至患者。
“在此基礎上,應加快藥物儲備,既包括新冠肺炎治療藥物,又包括與防疫整體工作相關的藥物,要滿足患者多元化用藥需求,尤其是重癥、高風險、老年人和有基礎病患者等群體的用藥需求。同時,應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獨特優勢,做好中醫藥、方藥的儲備等。”王岳說。
他還建議,醫療機構在線開具治療新冠肺炎相關癥狀的處方,必須規范電子處方制度,需要出臺適應“互聯網+醫療健康”支付制度以及醫療服務、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規范互聯網診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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