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 這項基準今起施行
為了規范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氣象工作實際,中國氣象局制定了《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氣象探測設施和環境保護、氣象信息服務、人工影響天氣、防雷與升放氣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并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痘鶞省穼庀笮姓幜P事項分為“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等7大類,梳理違法行為69項,針對每項違法行為,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危害程度、主觀情節等,確定不同的違法情形及其對應的處罰尺度、標準,既設定了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裁量,也設定了情節嚴重頂格處罰的裁量,供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案件辦理中使用,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基準》的實施,是氣象部門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重要舉措,有利于保障氣象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同時也可避免氣象行政執法該嚴不嚴、該松不松、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更好保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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