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機構教師猥褻兒童被“終身禁業”,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
作者:王鐘的
據媒體報道,姜某某在擔任某培訓機構聘任的鋼琴專業教師期間,對多名女童實施猥褻。2023年1月,經上海浦東新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猥褻兒童罪,獲判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同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被告人宣告終身從業禁止。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檢、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正式實施。當天,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就作出了全國首例終身禁業判決。目前,該意見實施不到3個月,多個地方已陸續判決終身禁業“第一案”。例如,1月31日,寧夏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對先后侵害15名未成年女學生的教師判刑13年,同時禁止其終身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成為寧夏首例終身禁業案。
從業禁止制度一經實施就迅速落實,在各地案件判決中普遍適用,既說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必要性與迫切性,也顯示出保護未成年人的司法防護網越織越密。
從業禁止制度從醞釀、提出、實施到充分落實,并非一蹴而就的。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提出了從業禁止制度,2017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審理了北京市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判處“從業禁止”的案件。近年來,多地都出現從業禁止的案例。《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實施,則進一步將從業禁止制度化、規范化、具體化,具有普遍適用意義。
例如,對于人們關心的從業禁止對象的問題,《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明確“教職員工”是指在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工作的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行政人員、勤雜人員、安保人員,以及校外培訓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換言之,不管是在學校、幼兒園,還是在校外培訓機構,任何可能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員,都屬于從業禁止制度規制的對象。
上海浦東近期宣判的這起案件,實施犯罪的就是培訓機構聘任的鋼琴專業教師。類似從事教學培訓工作的人員,并不是學校里的專職教師,甚至可能沒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但是,既然他們被尊稱為“老師”,實際上也從事著教育、陪伴未成年人成長的工作,就必須遵循和教師一樣的職業道德,同時,社會也對他們提出更高的行為標準。對于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劣跡的人員,必須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當然,實施更嚴格細致的從業禁止制度,有賴于全面完整的落實。相比學校和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的人員構成無疑更加復雜,管理也相對松散,防止“漏網之魚”混入教職員工隊伍,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帶來威脅,是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重要一環。
對于校外培訓機構來說,今后在招聘錄用工作人員時,要完善背景調查,例如要求應聘者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有關部門也要為校外培訓機構查詢工作人員背景材料提供便利,貫徹違法犯罪記錄查詢制度,防止已被從業禁止的人員“卷土重來”。
現實中,一些從事興趣特長輔導、校外培訓的人員,甚至根本不依托培訓機構,屬于自主運營的“個體戶”。防止受到從業禁止約束的人員從事此類培訓教育,要發揮社區管理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對于接受過刑罰并受到從業禁止的人員,社區要了解其動態,阻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社會監督力量也要充分激活,鼓勵對違反從業禁止情況的舉報,防止劣跡人員改頭換面繼續為非作歹。
落實從業禁止制度,不僅能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進教職員工隊伍,繼續對未成年人造成危害,也能對犯罪形成震懾,強化教育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和守法底線。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隨著從業禁止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律防線必將更加牢固。(王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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