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立法規范治理秩序
作者:方蘭(陜西師范大學西北歷史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院教授、副院長)
與國際上流域立法的實踐相比,中國的長江保護法和黃河保護法的立法精神、價值取向以及篇章內容方面具有很多獨到之處,尤其是在生態文明實踐以及流域高質量發展、文化傳承方面有著鮮明特色,創新了流域立法的內涵和外延,也提升了我國在流域乃至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話語權。
從立法成效上來看,202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長江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指出,長江流域各地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依法治江、護江、興江取得積極進展。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2021年長江流域國控斷面水質優良比例達97.1%,長江干流水質連續兩年達到Ⅱ類標準,長江經濟帶經濟總量占全國比重達46.6%,實現了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而黃河保護法的出臺,對加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動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起到重要作用。黃河保護法以“水”為核心,設置了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專章,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黃河流域生態質量的改善,使其正外部效應可通過綠色有機農副產品、名貴天然中草藥材、生態休閑旅游發展等釋放出來。
兩部流域大法將大江大河整個流域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納入一個完整的頂層設計框架中,長江保護法與黃河保護法的公布實施,對于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加強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建設黃河文化旅游帶意義重大。
在下一步推進法律落實執行中,還需盡快完善相關配套法律體系,尚未出臺的要抓緊制定,已經出臺的要及時修改完善,重要的配套規定要同步施行。
還應看到,流域內局部地區的自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態資源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承載能力等存在較大差異,實現高質量發展的矛盾突出。從公平合理利用原則來看,需正視流域內來自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利益相關者的不同訴求,平衡復雜關聯的利益內容之間的沖突。由此,還應從法律的視角,對流域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配置,使流域成員能夠公平合理地分享流域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帶來的收益。
此外,由于流域所提供的生態環境功能與服務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在既定的管理體制下,流域治理需破解“集體行動的困境”,通過著眼于整體的流域立法來平衡政區利益與流域利益,減少垂直激勵模式下成員對公共產品(水資源與生態環境資源)的破壞性競爭,將成員間的博弈導向理性競爭和發展共贏方向,從而實現流域尺度上經濟與社會福祉的最大化。通過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與立法相配套的規劃、政策、評估、預警、監督體系,全面提升我國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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