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在一些電商平臺公開售賣 專家建議監管亟待線上線下一體化
●一些電商平臺公開售賣氨水濃度超過10%的溶液和高濃度雙氧水等危險化學品,以及無證售賣老鼠藥、農藥等有毒物品。有境外社交平臺甚至建立了劇毒物品運輸渠道,個人可以通過平臺買到百草枯、破氧毒素等劇毒藥物
●國家對含倉儲經營在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者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并禁止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宣傳力度;要強化危險化學品互聯網銷售全鏈條監管,線上與線下監管同步
近日,有媒體報道,廣東珠海一女子將丈夫的毒狗藥物倒入下水道銷毀時,因藥物遇水揮發產生毒氣,該女子不慎中毒身亡。當地環保部門已對附近水質進行檢測,目前案件細節仍在調查中。
此事引發社會熱議。有網友提出疑問,什么毒狗藥物毒性如此之強?此類劇毒藥物又為何可以輕易得到?
《法治日報》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網和公開資料了解到,目前常見的毒狗藥物主要有氯化琥珀膽堿和氰化物。前者是一種劇毒化學品,遇水后發生反應,可能會產生氰化氫等高毒性氣體;后者為肌肉松弛劑,主要作用于人體呼吸肌,過量使用會導致人呼吸肌麻痹,無法進行自主呼吸而死亡。
根據我國現行《危險化學品目錄》,氨水濃度超過10%即屬于危險化學品。濃度超過8%的過氧化氫溶液也屬于危險化學品,且依據公安部2017年公布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此類過氧化氫溶液還屬于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記者調查發現,一些電商平臺公開售賣氨水濃度超過10%的溶液和高濃度雙氧水等危險化學品,以及無證售賣老鼠藥、農藥等有毒物品。有境外社交平臺甚至建立了劇毒物品運輸渠道,個人可以通過平臺買到百草枯、破氧毒素等劇毒藥物。
受訪專家指出,個人儲存、售賣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均屬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相關部門合力加強危險化學品互聯網銷售全鏈條監管,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
店鋪缺少經營資質 個人隨意買危化品
2月18日,記者在網頁及多個網購平臺搜索“毒狗藥”“毒狗針”、氯化琥珀膽堿、氰化物等關鍵詞,均未搜索到相關產品,但以其他危險化學品作為關鍵詞搜索后,仍能看到一些電商平臺在公開售賣。
在一家化學制劑供應網店內,記者發現其所售賣的各種溶液均未標注濃度,客服稱若想購買,可以加好友發送圖片進行確認。添加好友后,客服告訴記者,氨水濃度最高可以到28%,想要的話直接拍店內鏈接就可以,按照雙方約定的濃度發貨,保證工廠直發。
還有不少商家銷售過氧化氫晶體(俗稱雙氧水),在商品評價區有人稱其借此自主配置了高濃度雙氧水。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以及處置廢棄上,都有明確規范。按照條例要求,國家對含倉儲經營在內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并且,經營者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時,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并禁止向個人銷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然而,記者注意到,一些售賣化學制劑的網店,雖然叫做“××化學試劑店”“××化工科技”“××銷售部”,但并未公示商家資質,店鋪基礎信息中沒有任何登記信息。并且,在商品評價區,可以看到有不少個人購買此類化學制劑。
以某平臺為例,其中入駐的銷售化學試劑的店鋪作出的聲明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包括: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這意味著,售賣一般化學制劑乃至危險化學品,并不包括在內。
記者咨詢平臺官方客服,得到的答復是記者沒有買相關商品,問題無法回答。在記者再三詢問下,對方表示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對接,可最終得到的回復是“有證書的就是登記合格”“建議多個店鋪對比下單”等。
除了危險化學品,記者發現,在電商平臺還可以買到老鼠藥、農藥等有毒物品。而根據相關規定,涉及限制使用農藥的8個有效成分的殺鼠劑產品不允許在互聯網上銷售,禁止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性使用農藥,其他殺鼠劑產品、農藥產品在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后可以在互聯網上銷售。和危險化學品情況一樣,很多店鋪并沒有公示相關資格證明,也沒有按照規定向購買人進行資格審核。
在境外社交平臺,記者發現,暗藏多條劇毒物品運輸渠道,百草枯、破氧毒素、黃曲霉毒素等人們談之色變的“毒物”,在平臺上均有販賣。記者向一賣家詢問是否有氰化鈉等劇毒物質時,對方隨即發來一張圖片,上面是一個5ml的氰化鈉藥瓶,旁邊標注“10ml適合100斤以下的寵物安樂死,易溶于水,液體,含有麻醉劑和催眠劑”,一瓶費用大概1200元。
據賣家介紹,他賣的劇毒物品來源都是醫院,而且運輸過程保證不會出問題。“去年有段時間查得嚴,但從12月份恢復正常到現在沒出過任何事情。”
個人儲存售賣違法 平臺責任不容缺位
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是國家嚴格監管的危險物,《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副主任胡云云告訴記者,個人儲存、售賣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均屬違法行為,不僅擾亂市場管理秩序,更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責令違法者,停止非法活動,對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污染環境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對平臺內的經營者負有資質審查義務、監督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如未盡到上述義務,使得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等在其中隨意買賣,可能面臨停業整頓和最高二百萬元的罰款。除此之外,如果電商平臺明知而為之,可能涉嫌共同違法犯罪;如果是重大疏忽、過失,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電商平臺事后知情不作為,可能要承擔擴大影響的連帶責任。”胡云云說。
管理如此嚴格,為何這些物品還能在網上被違法購買到?
在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看來,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對網絡銷售渠道的監管力度不足,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往往集中于線下渠道,而對線上渠道存在監管盲區;另一方面,部分購買者不了解購買危險物質也可能涉及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中13號案例王某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就明確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買賣’毒害性物質,是指違反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許可,擅自購買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質的行為,并不需要兼有買進和賣出的行為。行為人不具備購買、儲存危險物質的資格和條件,違反國家有關監管規定,非法買賣、儲存大量劇毒化學品,逃避有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破壞危險化學品管理秩序,已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產生現實威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謝澍說。
謝澍還提醒,劇毒物品需要專業、嚴格的銷毀程序,如被個人持有,應及時聯系安全管理部門處理或銷毀。如果發生流散、泄漏等情況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如果將劇毒物品遺棄、銷毀過程中導致他人或者社會財產安全受到損害,需要根據具體案情,結合行為人的主客觀方面明確刑事或民事責任。
“線上+線下”雙監管 以案釋法明晰標準
如何管制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等有毒甚至劇毒物品?
胡云云認為,應做好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的安全意識。
“要強化危險化學品互聯網銷售全鏈條監管,相應主管部門各負其責,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互聯網信息發布和銷售臺賬的安全監督檢查,依法打擊無證銷售危險化學品行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監督管理,及時清理網上違法違規購銷危險化學品信息,依法處置違規賬號,加強協同聯動,對認定為擅自或超許可范圍發布危險化學品銷售信息的網站、App,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加強對網絡運營者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等義務的網絡運營者,督促電商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清理平臺內違規發布的危險化學品信息、下架相關產品。”胡云云說。
謝澍建議,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但監督應當是體系化的,避免“單打獨斗”。例如,需要線上與線下同步監管、行政部門與司法機關監管銜接,必要時還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協同監管。同時,司法機關應當利用好指導性案例或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明確入罪標準。(記者張守坤)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