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評論員:廣場舞大媽轉戰地下車庫,該重視的是什么
光明網評論員:廣場舞大媽們又上了熱搜。
3月13日,山東濟南的張先生發布視頻稱,其所在小區地下車庫常年有大媽占據消防通道跳廣場舞,影響車輛通行。視頻中,有多位大媽在地下車庫轉彎處跳著廣場舞,大功率音箱播放聲音很大,身旁還有小孩騎著自行車玩耍。對此,物業經理出來回應,物業真的是沒什么招了,“她們就不想出小區,還想在小區里面跳廣場舞。地上不讓跳,地下太危險。保安的勸阻、勸離都在進行著?!?/p>
從這個新聞中讀到的,有廣場舞大媽們的無奈,也有居民們的無語,更有物業的無能為力。有媒體梳理針對廣場舞噪音的管理發現,《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小區《管理公約》都未規定小區內不能跳廣場舞,物業公司只能進行勸導、制止,無權取締。而當事人打市民服務熱線或要求民警介入,一般也只能協商勸離,并沒有立竿見影、“再也不見”的結果。
在典型的廣場舞困境中,大媽們的訴求是有一個可以跳舞、社交的公共空間,居民們的訴求是噪音可控且不影響交通。雙方訴求都合理,都可被理解,并且都在法律框架內。但在這條熱搜之下,我們卻讀到了很多類似于“國家該出手管管廣場舞大媽”的呼吁,以及“一跳就防火噴水,或者索性把地庫地面敲碎”這樣兩敗俱傷的建議。
面對廣場舞困境,雙方更應該用談判,而非一方呼喚政府指令、法律法規制止另一方等方式來解決。在社區自治原則下,由社區居民共同制定管理規則,確定是否可以在小區跳廣場舞、如何跳廣場舞、什么時間段可以跳舞,并由指定的第三方進行監督,無疑更符合雙方的利益。
基層社區自治需要建立在談判的基礎上。所謂談判是指有關各方為了自身的目的,在一項涉及各方利益的事務中進行磋商,并通過調整各自提出的條件,最終達成一項各方較為滿意的協議。事實上,這樣的協商也有先例——戴耳機跳靜音廣場舞,雖然這樣還需要解決諸如氛圍感等問題,但不失為一種探索的方向。
基層治理應該是多元主體共治、彈性寬松、多方受益的。這其中,首先要求公眾調整心態,回歸正常生活。其次,要提高公眾參與其中的積極性。在基層社會治理特別是社區共治中,一個經常遇到的問題是,公眾的參與程度不高,一到要表達利益訴求的時候就互相推諉。對此,如何管理沖突、追求共贏,以非暴力的方式進行磋商,是一種訓練。社會的進步,正是通過類似的點點滴滴培育起來、體現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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