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數據要素流通的制度基石
【析理論道】
作者:袁康(武漢大學網絡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研究員)
數據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數據的高效流通和合理使用是充分釋放數據要素價值、支撐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簡稱“數據二十條”)對數據基礎制度作出系統性布局,隨著國家數據局正式掛牌運行,數據要素流動的制度建設進入實質階段。充分尊重數據流動市場規律和制度需求,按照產權明晰、交易順暢、安全合規的要求完善數據流通制度,是構建和發展數據要素市場的基礎工程。
明確數據產權制度,突破數據要素流通的關鍵障礙
產權明晰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基本前提。當前我國數據市場流通規模不大且交易不活躍,原因并非缺少高質量數據產品供給和需求,而是由于數據產權制度的缺位。加快構建數據產權制度,明確數據權利結構和權利歸屬,有助于消除制度不確定性導致的激勵不相容,解決數據要素流通的關鍵障礙。
數據具有虛擬性、可復制性、非排他性、非消耗性等特征,其形成又涉及來源方、處理者等眾多主體的共同貢獻,且數據在財產屬性之外還具有一定的人格屬性,存在利益相關方和權益內容的多元性,這決定了數據難以按照傳統方式確定其權利結構和歸屬。“數據二十條”提出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嘗試通過淡化所有權平衡數據生產、流通和使用過程中各方參與者的權利。數據產權的結構性分置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明確權利界定和分配的原則和方向,但相關權利的具體權能和歸屬仍有待于在制度設計中予以精細化、規范化立法表達,實現從政策話語到制度規則的落地。
數據產權制度的明確需要充分考慮數據生命周期的客觀規律和利益結構,以鼓勵數據生產和便利數據流通利用為價值導向,完成制度選擇與規則構建。首先,數據權屬界定應以數據生產為中心。由數據采集、清洗、加工等構成的數據生產是數據要素的形成基礎和價值來源。將數據產權授予數據生產者,是尊重其處理投入并激勵數據價值創造的理性選擇。其次,數據權能劃分應以數據流通為中心。數據確權不僅要考慮權益保護,也要考慮流通便利。多樣化的數據權能配置可以為數據產權主體以更加靈活且符合實際的方式進行數據流通提供便利。應將數據產權合理劃分為持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能,形成體系化多樣性的數據權能結構,允許數據產權主體選擇性或概括性地轉讓或授權,從而為數據要素流通提供更為靈活的制度空間。最后,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完善數據產權限制。要素意義上的數據來源于眾多主體的貢獻,涉及大量個人或組織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因此數據產權并非絕對權,而應受到在先權益和公共利益的限制。為避免數據產權集中于數據生產者導致的壟斷和侵權,可以考慮探索原始數據主體即數據來源者的刪除權制度、數據的合理使用和強制許可制度,合理限制數據產權以實現多方利益的平衡。
創新數據交易制度,激發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活力
交易流通是數據要素價值釋放的重要途徑。只有創新數據交易制度,暢通數據流通的市場渠道,降低數據流通的交易成本,才能充分激發數據要素流通的市場活力,讓數據持有者有意愿而且便利地流通數據,從而真正發揮數據的要素價值。
建立多層次數據市場交易規則體系。一是構建差異化的數據產品標準體系。尊重場外交易中數據產品供需雙方的自主合意,明確進場交易數據產品的準入條件,確保數據產品高質量供給。二是構建市場化的數據定價機制。在有效監管價格壟斷和定價歧視基礎上,指導數據交易各方結合數據生產成本、數據利用價值和數據稀缺程度等因素,采取協商或競價等方式確定數據價格。三是構建數據交易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體系。合理配置數據產品提供者、購買者、交易平臺、數據服務商等相關主體在數據產品發布、定價、交易、登記和交付等整個交易鏈條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形成對相關主體的制度激勵和行為約束。
健全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的制度框架。數據交易場所、數據登記結算機構等基礎設施是構建數據交易市場體系,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和可信賴數據流通環境的重要支撐。一是以差異化市場準入制度合理布局數據交易場所,控制交易場所數量,避免重復建設和過度競爭造成的資源浪費和效率降低。二是以明確的業務規則推動交易場所與數據商功能分離,避免交易過程中的利益沖突。三是建立集中統一的數據登記結算制度,將當前交易場所的登記結算功能歸集至全國統一的數據登記結算機構,由其面向場內場外數據交易提供集約化的數據權屬登記和數據交易確認,防止各數據交易場所單方面登記可能帶來的權利沖突與爭議。
完善數據專業服務機構的制度保障。數據要素市場的繁榮發展,離不開數據集成、數據經紀、合規認證、數據托管、資產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的參與。一是確認數據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資格并加強備案管理,通過合理設置各類服務機構的設立條件和備案要求,賦予合格機構參與數據交易并開展撮合、評估、托管、咨詢等活動的業務資格和法律地位。二是明確各類專業服務機構的業務范圍和業務規則,加強業務監管,建立各類業務之間的防火墻,避免業務混同所造成的道德風險。三是鼓勵專業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和有序競爭,將財稅優惠、政府補貼等政策性支持措施制度化,扶持數據專業服務機構做大做強,提升專業服務能力,并為行業發展塑造良好的競爭秩序。
完善風險防控制度,筑牢數據要素流通的安全底線
風險防控是數據流通利用的底線要求。目前我國已出臺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構建了數據安全風險防控制度的整體框架。然而數據市場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制度需求,有賴于將數據安全的原則性要求和基礎性制度與數據交易的市場結構和運行規律相結合,轉化為數據市場專門性規定和交易規則,通過精細化協調化的制度統籌數據市場的安全與發展。
落實數據安全審查制度。當前我國數據安全審查制度尚停留在對數據出境進行審查的階段,有必要系統建立數據流通中的安全審查,確保數據進入流通領域的安全性。可以結合數據分級分類保護制度明確數據流通安全評估的申報標準,在合理進行差異化處理的基礎上,充分評估數據流通交易所帶來的風險程度以及流通的合理性、正當性和必要性,避免可能存在風險隱患的數據流向市場。同時,建立數據流通的準入目錄,明確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允許流通和鼓勵流通的數據類型,防止含有個人敏感信息、商業秘密和國家機密的原始數據或重要數據進行交易。
加強數據流通的安全防護。具體而言,將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納入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框架并實施重點保護,避免因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導致數據泄露、篡改、破壞以及非法獲取和利用;落實數據市場主體的安全防護義務,明確數據交易雙方以及服務機構應建立完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壓力測試;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技術標準體系,建立以強制性標準為底線、以推薦性標準為目標的數據流通安全可信技術方案,鼓勵發展隱私計算、數字水印、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以滿足數據流通交易的訪問權限控制、防篡改、可追溯等安全需求。
優化數據流通合規監管體系。全流程合規是數據流通安全的基本要求,構建完善有效的數據流通合規監管體系,激發協同治理效能,有助于保障數據流通的安全可控。第一,明確國家網信辦和國家數據局的監管定位,確保監管政策的協調性與一致性。第二,明確數據市場基礎設施的自律性監管地位與職責,充分發揮數據交易場所和登記結算機構的一線地位和公共定位,支持其通過交易規則和自律措施強化對數據市場主體和行為的合規約束。第三,鼓勵行業協會和社會力量參與數據流通合規協同治理,以行業規范、自律公約、舉報投訴等多元方式對數據流通合規進行約束和監督,共同維護數據市場的合規文化和安全保障。
《光明日報》(2023年08月18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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