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要落地見效
近日,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的第三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評選揭曉,入選的10個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傾倒、違法排放、泄漏污染等多種情形,典型案例的處置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制機制改革提供了實踐借鑒。
近年來,盡管“誰污染誰買單,誰破壞誰治理”理念已形成社會共識,但在具體實踐中,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發生后,因為它的特殊性,往往很難及時進行修復,對當事人大多采取一罰了之、一判了之,而公共生態環境損害卻沒有得到足額賠償。同時,為避免公共利益繼續受損,部分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往往由地方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墊付甚至買單,陷入“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嚴重影響生態環境。
為了推動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全面有效展開,我國從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授權省級政府、地市級政府為賠償權利人,要求其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追究損害賠償責任,讓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守護有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的改革試點和試行,已初步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制度體系,彌補了生態環境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缺失,拓展了多樣化的責任承擔方式,提高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的效率。不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在落地落實過程中,還存在賠償標準不夠明確、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等實踐“盲點”,制度改革還有很大空間。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結合區域生態保護實際,加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見效是基礎工作。各地應結合自身特點,統籌謀劃,制定推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實施配套方案,細化從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賠償磋商、修復效果評估到信息公開的賠償工作程序,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工作落細落實。比如,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等16個部門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構建獨具特色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1+7+1”制度體系。截至2022年底,江蘇省累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767件,涉案總金額11.32億元。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樹立全社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共識是重要抓手。各地應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重要意義和典型案例的普及和宣傳,提升社會知曉度和參與度。同時,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企業法人、賠償義務人等行為主體嚴格落實責任,逐步形成“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整體社會氛圍。
在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過程中,發揮多部門協同合力是關鍵環節。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的牽頭作用,強化同司法、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的橫向聯動,加強溝通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同時,建立生態環境損害問題線索發現機制,加大案件線索排查力度,形成案件臺賬,做好案件梳理,依法依規開展索賠,將制度規范落實到案例實踐上,共同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落到實處。 (作者:蔣 波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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