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質量“走出去”助力全球可持續發展
作者:朱源(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姚榮(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
近年來,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我國已經成為全球對外投資排名前列的國家。隨著中國持續完善高質量“走出去”的政策要求,陸續提出提高境外項目環境可持續性、加強海外項目風險管理、支持發展中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等政策要求,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水平不斷提高,綠色、低碳的理念深入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發生生態環境問題的情況逐漸減少。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在新挑戰面前,仍須堅持高標準和可持續理念,積極適應并引領國際新趨勢,持續完善制度和能力建設,以高質量“走出去”助力全球可持續發展。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在環境可持續要求方面面臨壓力
從近年來的案例可以看出,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在環境可持續要求方面還面臨一些壓力。
獲得項目環境許可不一定能“一勞永逸”。按照要求開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請獲得環境許可,是建設項目開工的前提條件。海外中國企業基本都能遵照當地法律法規申請環境許可,但是獲得環境許可并不意味著高枕無憂。例如,某中國企業在歐洲某港口開發項目,獲得的環境許可被行政法庭審查叫停,原因在于行政法庭認為在上位的港口戰略環境評價未完成前不能發放項目環境許可。又如,某中國企業在南亞某港口城的項目已經開工建設,但新政府上臺后以“重新審查”環保文件為由,叫停了項目建設。經過一年左右的協調,項目才得以復工建設。
項目達標排放仍可能受到異議。企業在污染物達標排放的情況下,仍可能由于“鄰避效應”等原因遭受環保方面的質疑。例如,某中國企業在歐洲某國的鋼鐵廠項目,雖然在升級改造原廠后大幅削減了污染物排放量,實現了周邊環境質量的改善,得到了當地政府和居民的認可,但仍有人對工廠的污染物排放和對周邊空氣質量的影響表示質疑。也就是說,項目雖然已經達標排放,但企業繼續減排、改善環境表現的壓力依然存在。
金融機構面臨直接環保壓力。企業是項目實施的主體,承擔著環境保護的主體責任。但是,一些通過融資支持海外項目的中資銀行,也開始受到來自一線的環保壓力。例如,某中國企業準備在非洲某國投資的電力項目,雖然已列入所在國發展規劃且獲得環境許可,但一些非政府組織仍以項目建設在文化遺產區、排放溫室氣體等原因提出抗議。除了給企業施加壓力之外,非政府組織還直接聯系擬對項目進行融資支持的中資銀行,對銀行施加壓力。最終法院支持了非政府組織的訴求。
與國際接軌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在“走出去”的過程中,為了適應國際發展要求,中國企業在合規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
環境、社會和治理(ESG)逐漸走向規制化。近年來,企業在環境治理、生態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社會責任等方面的工作,逐漸整合成為體系化的ESG。ESG成為與財務體系相匹敵,能夠對企業進行更全面考察的非財務認證體系。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構建ESG體系,并開展定期的ESG信息披露,ESG規制化進程加速。目前,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ISSB)正在構建全球適用的可持續信息披露標準,得到了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國家的支持,ESG信息披露的國際標準呼之欲出。此外,在一些海外項目的招投標中,已經出現將ESG評級作為招投標條件的情況,ESG對于企業海外投資項目的影響逐漸增大。
高標準要求逐漸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中國在“一帶一路”建設上,提出了“高標準、可持續、惠民生”的原則,并在生態環境部和商務部發布的《對外投資合作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指南》中提出“鼓勵采用國際通行規則標準或中國更嚴格標準”的要求。“高標準”指的就是國際通行標準,但生態環境標準除了量化的排放標準外,還有大量的實踐要求,即“最佳可行實踐”(Best Available Practice,BAP)。BAP是指目前能使用且最具有生態環境保護效果的做法。例如,某中國企業在澳大利亞的某風電項目中,安裝了鳥類自動識別和監測設備,并根據鳥類飛行軌跡動態調整風機的運行時間、高度、模式等,最大程度地保護野生鳥類。這一措施雖然不能完全避免風電葉片對鳥類的干擾,但已是當前可行的最好措施。當然,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知識的動態更新,企業也需要持續跟蹤并踐行最新的BAP。
應對合法合規基礎上的更高要求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中,因自身原因發生生態環境問題的情況已經不多,更多的是在合法合規基礎上被提出更高的要求。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中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上舉足輕重的發展中大國,“中國制造”和“中國品牌”遍布全球,企業和項目只要有中國股權、中國元素、中國成分,就容易受到關注。另一方面,國際社會對中國企業的期待和要求水漲船高,不再將中國視同發展初期的發展中國家,而是與發達國家跨國企業同等看待。
在這種形勢和背景下,中國企業首先要轉變觀念,即從“要我環保”轉為“我要環保”,從被動遵守當地環境法律法規,轉向主動做好項目環保工作,加強企業ESG體系建設,有效披露項目環保信息。企業在提高環境表現水平和成本控制之間要做出平衡,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安排好資金、技術和能力,制定并實施好相應的計劃和措施。
其次要轉變心態,正確面對各種質疑和挑戰,不要因為已經合法合規,就簡單地拒絕持續改善的壓力和需求。目前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落實“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加強海洋污染治理、防治塑料污染等背景和新形勢要求下,企業和金融機構將面臨新的更多的外部環保壓力,需要以積極開放的心態應對各種環保訴求和挑戰。
三是要轉變行動,從跟隨國際規則轉向創新引領國際規則。中國在項目建設運營領域具有豐富的經驗,但在國際規則標準制定領域還基本處于空白階段。目前,在風電、光伏、儲能、氫能、動力電池等綠色低碳發展領域,中國企業既有豐富的項目實踐和經驗,又在適應國際規則標準方面存在不足。中國企業可以與國際伙伴一道,將一些成熟的生態環境保護、應對氣候變化和ESG等方面的實踐,上升為通行的規則標準,在創新國際規則標準方面做出努力和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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