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推動健全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
本報記者 周芬棉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遏制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高發態勢,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在前期征求意見基礎上,于近日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全鏈條治理機制,前移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關口,深化源頭預防、標本兼治,確保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取得預期成效。
《辦法》將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從預防入手加強約束
近年來,銀行機構涉刑案件頻頻發生,引起全社會關注。
據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勝介紹,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公開的信息統計,今年以來已有80余名金融系統干部接受審查調查。通過所查處的違法違紀事實來看,這些官員主要存在“靠金融吃金融”,多次進行權錢交易,履職不當,干預和插手信貸業務,違規干預企業授信審批,利用職權在貸款、融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額財物等問題。
據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曉宇介紹,根據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發布的《中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問題研究白皮書(2022)》,2015年至2022年,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總體呈現波動下降趨勢,但是在涉及罪名以及涉案金融機構兩個方面體現出明顯的“集中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業務關聯性犯罪和受賄罪等職務關聯性犯罪,是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的兩大核心類型。具體來看,非法吸收存款罪、詐騙罪案件數量最多。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訴案件占比較高。從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犯罪案件風險類型來看,業務經營風險、內部腐敗風險案件占比超七成。
為遏制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高發,需要從預防入手,加強制度約束,使金融從業人員不能犯罪、沒機會犯罪。
西北政法大學教授強力認為,涉刑案件的頻繁發生,影響金融機構穩健運行,必須引起各監管部門和銀保機構高度重視,必須以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加強屬地監管,將防范涉刑案件發生融入日常監管工作當中,常抓不懈。
壓實各機構職責任務
《辦法》共5章40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職責分工、任務要求、監督管理及附則。
《辦法》用大量篇幅規范銀保機構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及分支機構等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任務。
明確提出,銀保機構董(理)事會承擔案件風險防控最終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推動健全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組織架構和制度機制;督促高級管理層開展案件風險防控工作;審議本機構年度案件風險防控評估等相關情況報告等。
高級管理層承擔案件風險防控執行責任,其主要職責是,建立適應本機構的案件風險防控組織架構,明確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案件風險防控中的職責分工;審議批準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相關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推動落實案件風險防控的各項監管要求等。
銀保機構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其職責范圍內的案件風險防控工作承擔直接責任,其主要職責是開展本條線、本機構案件風險排查與處置工作,加強對從業人員行為的管理,建立問責機制,確保案件風險防控責任落實到位。
構建全鏈條防控體系
《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案件風險防控機制,構建起覆蓋案件風險排查與處置、從業人員行為管理、領導干部監督、內部監督檢查、追責問責、問題整改、舉報處理、考核獎勵、培訓教育等環節的全鏈條防控體系。前瞻研判本機構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針對性完善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
具體來說,在從業人員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健全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規范,依法依規強化對其異常行為監測和排查。
為有效防止“一把手”違法違紀涉刑,《辦法》要求,國有和國有控股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的監督,嚴格落實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個人事項報告、履職回避、因私出國(境)、領導干部家屬從業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規定。
對于一些易發領域,《辦法》要求,銀保機構應當在內部監督檢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監督和檢查案件風險防控的相關機制,組織開展相關條線和各級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內部監督檢查,并重點加大對基層網點、關鍵崗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
要求銀保機構,充分識別重點領域案件風險點的表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貸業務、創新業務、資產處置業務、信用卡業務、保函業務、同業業務、資產管理業務、柜面業務、資本市場業務、債券市場業務、網絡和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險展業、保險理賠等領域。
事實上,監管部門加強對銀保機構涉刑案件的風險防控管理,并非始于今日。據劉曉宇介紹,銀行領域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規定可以追溯至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辦法》,其與2020年印發的《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共同構成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的制度基礎。此外,原銀保監會還于2020年發布了關于預防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辦法》的發布,是在原規范性文件基礎上,進一步從制度上入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進一步完善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金融違法犯罪預防工作機制,防控銀行保險機構案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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