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發揮調解的糾紛化解功能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中國式現代化·專家視點】
作者:鐘小武(江西省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賴麗華(江西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江西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城鄉基層是影響黨的事業發展、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石。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機制”,指出“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調解作為中國特色的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重要一環和重要方式,在化解城鄉基層社會矛盾糾紛、促進城鄉基層社會和諧穩定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
充分運用調解解決城鄉基層矛盾糾紛,以法治手段解決好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是當前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內容。調解以疏導、解釋、說理、教育、批評等方式,讓沖突各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達到定分止爭的良好效果。矛盾糾紛大多屬于社會個體之間的紛爭,具有較大可調解性。調解主要依靠人民群眾自身,更加尊重當事人意志,容易為當事人各方所接受,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非對抗等優勢,能快速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充分發揮調解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重要作用,有助于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要求轉變傳統的行政管控思維,堅持法治思維下的規則治理、源頭治理、群眾自我治理,激發社會活力,達到和諧有序發展的良好社會治理效果。調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更需通過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提供優質的精細化服務等方式實現。調解正是依靠群眾自身力量,堅持法治和德治結合,實現群眾自我治理、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方式。
新形勢下,需要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維護好社會穩定;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口把控。
堅持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建立健全大調解機制。健全和完善社會調解機制,發揮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商事調解等各類社會調解的調解功效,不斷完善和優化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機制,構筑起相得益彰的大調解機制。二是完善調解規則體系。進一步完善調解法律法規制度,從國家層面整體規范社會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制度,特別要通過立法規范社會調解,夯實調解的法治基礎,提升社會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法治軌道上更好發揮調解功效。三是著力提升調解專業化和法治化水平。積極培育專業化的調解人才隊伍,推進建立全國范圍的律師調解制度。鼓勵退休法官、檢察官和法學教師參與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建立穩定的調解員隊伍,推動社會調解專業化職業化發展。
《光明日報》(2023年12月27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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