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造成21人感染!山西太原小店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涉疫案件
央廣網太原11月28日消息(記者郎麒) 拒絕執行屬地疫情防控政策,未及時向社區報備便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小店區21人感染新冠肺炎,導致可計算經濟損失約2065.37萬元人民幣……山西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于日前依法開庭審理了一起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經依法審查查明:暫住太原市小店區東峰村、南坪頭村的河北籍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于2022年3月26日自駕從山西省太原市到河北省雞澤縣參加同村人員婚禮。3月29日,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與本在雞澤縣的被告人張某葉一同從河北省雞澤縣由被告人董某章駕車返回山西太原市。當日14時25分許,三被告人經過太原市小店區龍城大街東延五飛段疫情防控檢查口時,被告人董某章讓在太原市東峰村的被告人胡某超前來替換駕駛車輛,后被告人董某章騎電動自行車,被告人董某奎、張某葉步行,從馬路南側逆向行駛回到東峰村董某章的廢品收購站,逃避疫情卡口檢查。被告人胡某超駕車回到董某章廢品收購站,四人一起食用午餐后,由胡某超開車將被告人董某奎、張某葉送回南坪頭村。經查,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胡某超回到本市東峰村后至4月2日期間,均曾外出活動。
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張某葉由省外回到暫住地后拒絕執行太原市疫情防控政策,未及時向社區報備便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小店區21人感染新冠肺炎,太原市小店區新冠肺炎疫情傳播,小店區東峰村、南坪頭村等地被封控,大量人員被集中隔離,導致可計算經濟損失約2065.37萬元人民幣,社會影響惡劣。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章、董某奎、張某葉、胡某超拒絕執行太原市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政策,引起新冠肺炎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已對此案進行依法審理,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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