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臺排放標準減少磷污染
湖北日報訊 (記者胡弦、通訊員李斌)12月29日,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布會稱,湖北率先制定出臺《湖北省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從開采源頭加強監管,減少磷污染排放,填補磷礦開采行業無國家或地方標準的空白。
據悉,我省磷礦資源保有儲量、年開采量、磷化工產業規模、磷肥產量均居全國第一。與此同時,“三磷”企業廢水排放是加劇長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近年來,湖北不斷加強頂層設計,出臺首部防治磷石膏污染的地方法規,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綜合利用取得成效。
省生態環境廳科合處處長張忠華介紹,湖北要實現磷礦產業向高端化升級、提升磷化工綠色化水平,必須從開采源頭加強監管,減少磷污染排放。“此前,磷礦開采水污染物排放無專用標準,主要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該標準沒有專門針對磷礦開采行業排污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存在限值不嚴格、行業污染物指標不完善等問題。”張忠華說,湖北亟需一套規范管用的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自2018年開始,湖北便開始為磷礦開采行業排污標準做前期準備。標準編制組選取代表性企業較多的宜昌、荊門、襄陽等地市進行實地調研,對廢水排放進行監測采樣及樣品分析,同時以我省大中型磷礦開采企業為對象,開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情況調查。經過多輪次專家評審和專題座談,在廣泛聽取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后,編制組形成了《湖北省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在全面分析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行業發展現狀及規劃、行業污染物排放情況、行業發展帶來的主要水環境問題的基礎上,編制組篩選出水污染物指標,最終構建了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指標控制體系。該標準充分考慮相關技術所能達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顧我省磷礦開采企業的經濟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目前在國家層面,還沒有出臺磷礦開采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省環境科學院副院長凌海波介紹,該標準的發布實施,將為我省磷礦開采企業水污染控制以及執法部門環境監督提供直接依據。本標準的控制污染物為9種(類),更加嚴格要求了總磷、懸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總磷二級排放限值為0.5mg/L,懸浮物二級排放限值為30mg/L,等同于《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限值。
據統計,全省典型磷礦開采企業調查數據顯示總磷排放濃度大于0.3mg/L的企業比例為18%,大于0.5mg/L的企業比例為1.3%。以管理效果較好的黃柏河流域為例,總磷排放濃度大于0.3mg/L的企業比例為12%,沒有大于0.5mg/L的企業。大部分企業無需進行升級改造已經可以滿足0.3mg/L的總磷一級排放標準。對于還沒有達到總磷排放標準的企業,可能需要提高廢水處理成本。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