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主任蔡學恩:構建有效的醫療廢物監管機制
中國環境報: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您提出關于構建醫療廢物監管機制的建議,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
蔡學恩:在疫情防控過程中,醫療廢物監管是戰“疫”防線的重要一環。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后,生態環境部、國家衛健委等部門和各地政府出臺多個方案措施,從分類包裝、臨時貯存、專門運輸、集中處置、資料留存、作業防護等環節對醫廢處置加強監管。
在防疫工作進入常態化的大背景下,構建醫療廢物監管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利于避免醫療廢物引發的“二次感染”,保護抗擊疫情取得的階段性成果。還有利于最大限度避免因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發生,更好地預防醫療廢物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從而實現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最終目的。
中國環境報:據您了解,目前我國在醫療廢物監管機制方面,還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蔡學恩:我國現行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及《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規定,已不能滿足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下對醫療廢物監管的新要求。
我國對醫療廢物進行規范化管理始于2003年,《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都是當時頒布施行的,2011年修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也只是將第五十條規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治安管理處罰法”。醫療廢物管理行政法規及規章嚴重滯后,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罰則中規定最高3萬元罰款和吊銷執業許可證的行政責任以及相關刑事責任,而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對于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不具有威懾力。違法成本低而違法獲利高,這使得不少違法分子鋌而走險、非法處置醫療廢物。
在醫療廢物處置及監管的實際工作中還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如疫情期間廢棄口罩、防護服、手套等是否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疫情期間撿拾口罩二次利用是否入刑,如何監管和處罰;醫療廢物分類中的化學性廢物該由哪個專門機構來進行實際處理;如何實現醫療廢物處置合理收費等。
中國環境報:今年4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醫療廢物處置有哪些新要求?這對產廢單位和處置單位會有哪些影響?
蔡學恩:新固廢法明確醫療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增加了對醫療廢物特別是應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過程中產生的醫療廢物的管理規定,并加強了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主體責任。
在監管主體方面,明確政府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職責,明確應對重大傳染病疫情過程中政府的統籌協調、保障和必要資金支持的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職責。
在醫療廢物處置主體責任方面,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法分類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及時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同時,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擅自傾倒、堆放醫療廢物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對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增加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
綜合來看,新固廢法相關規定對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收集、運輸和處置醫療廢物合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同時,加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建設和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等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各地醫療廢物處置系統的壓力,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相關產業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
中國環境報:對于構建有效的醫療廢物監管機制,您有哪些建議?
蔡學恩:建議結合我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盡快修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涉及醫療廢物監管的規范性文件,以適應當前對醫療廢物環境監管的新要求新趨勢。
在疫情防控期間,多地為了加快提升醫廢處置能力,對疫情防控項目審批實行“綠色通道”,包括豁免環評、提交書面承諾書或先建設后補環評等。建議加強對此類項目的監管,設置補辦手續的合理期限。給予政策支持幫助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淘汰落后設施和工藝,探索對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應急處置醫療廢物的有效監管手段。
搜集醫療廢物處置及監管工作中的重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試點、調研、征求意見等工作,查漏補缺、補齊短板,守好疫情防控的最后一道防線,保障公共衛生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加強醫療廢物監管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各地政府以及相關監管部門對醫療廢物處置機構及處置情況及時進行信息公開,加強被監管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處置單位環境自查與信息公開的力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到監督醫療廢物處置與監管工作中來,實施有獎舉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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