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部署要求,司法部發布第三批公共法律服務典型案例,更好地服務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
該批案例主要涉及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維權、保障農業物資生產、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農民工欠薪、勞動爭議、商事仲裁調解等方面。請各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者學習借鑒,進一步發揮法律援助、公證、司法鑒定、仲裁以及公共法律服務平臺職能作用,做好服務疫情防控和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工作。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一
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助力勞動者維權
【關鍵詞】
降薪裁員 助力維權
【案情概況】
疫情期間,廣州的姚先生突然收到公司要求員工降薪25%的通知。公司表示,如果不愿意接受降薪,就必須自動離職。背負房貸、車貸的沉重壓力,姚先生當然不愿意接受降薪的安排,更不想主動離職,在友人的建議下,他撥通了廣東法律服務網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尋求幫助。
在了解姚先生的情況后,值班律師明確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若公司沒有與姚先生協商一致,單方面強制員工降薪,其有權拒絕。律師還提醒姚先生接下來要重點關注公司究竟以何種理由辭退自己。若以合法理由辭退,則其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若以違法理由辭退,則其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
幾天后,由于與公司協商未果,姚先生再次來電求助。廣東法律服務網的值班律師詳細為其解釋了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法定計算方式,同時,還溫馨提醒姚先生,必須看清楚書面辭退通知內容。
2020年3月4日,姚先生第三次致電12348廣東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稱擔心自己的談判方案不可行,希望能得到律師的再次指點。值班律師認為,結合目前疫情的影響,若姚先生主張“N+1”的經濟補償金(N是指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1”是指因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需額外支付的1個月員工工資),與公司談判勝算比較高。此外,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處理會耗費比較多時間,律師建議姚先生認真考慮,再次跟公司進行協商。
經過律師的指引,姚先生最終與公司達成了和解,并拿到了相應的補償金。
【案例評析】
面對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部分企業不得不考慮經營成本,采取對員工凍薪、降薪、裁員等措施。作為相對弱勢的員工一方,面對減薪甚至失業困境,應當合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疫情時期,廣東法律服務網堅持為全省群眾提供7×24小時全天候法律服務,并通過遠程在線服務系統,提升服務供給能力,通過打造粵省事“企業視頻法律咨詢”專欄等舉措,幫助員工維護合法權益,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復商復市,實現了顯著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二
涉外知識產權維權聲明公證
【關鍵詞】
商標異議 聲明公證 上門服務
【案情概況】
甲公司是位于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的民營知識產權密集型企業,不僅在國內擁有眾多知識產權,而且擁有很多在境外申請注冊的知識產權。蘇州某公證處是甲公司的公證法律顧問單位,2020年3月24日,公證員王某接到甲公司的求助電話,稱公司持有的商標被印度當地一公司搶注,已經提交過第一輪答辯,現急需向印度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的第二輪答辯,但受疫情影響,公司董事現處于居家隔離中,無法外出辦理公證。
多年來,該公證處一直為甲公司提供公證法律服務,參與其境內外申請、維權活動近百次,充分掌握該公司持有商標的權利現狀和歷史狀況,并針對該公司股權結構、重點知識產權的歸屬等特點,建立了重點變動信息公證與認證項目清單以及信息數據定期更新存儲制度。基于這個有利條件,公證處結合之前為甲公司和該商標辦理的相關12件公證案卷材料,第一時間制定了方案,建議可先由公司執行董事辦理一份異議聲明公證,后續根據在印度維權的進展再逐步對權利憑證、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授權書等一系列材料進行公證,確保維權快速、精準、有效。之后,公證員在充分做好自身防護措施前提下,為該執行董事提供上門服務,依法快速完成了公證書的核實、擬稿、翻譯、制作等環節,當日即辦妥并送至企業,及時高效協助企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
本案中,企業的知識產權面臨境外侵權的風險。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具有很強的時間性,一旦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可能會導致權利的喪失。公證書的證據效力是國際公認的,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公證機構作為法律專業服務機構,克服自身困難,及時為企業開辟綠色通道,公證員在做好自身防護的情形下上門為當事人辦理公證,有效幫助企業維權索賠、渡過難關,體現了公證行業的專業素質和擔當精神。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三
應對新冠疫情管控的不可抗力公證
【關鍵詞】
租賃合同 不可抗力 公證
【案情概況】
新冠疫情期間,位于江蘇省張家港市繁華地段的某餐飲企業與眾多經營戶一樣,遭遇了停業和閉市的困境。經營者王某發現與商場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有“不可抗力”約定的條款,并從新聞媒體有關不可抗力公證的宣傳報道中受到啟發。3月16日,王某就近向某公證處咨詢相關公證事宜。經過詳細溝通,公證員了解了王某申請不可抗力公證的原因和目的,依法對當事人提供的主體資格證明、商鋪租賃合同等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受理了王某的公證申請。公證員根據辦證需求,從政府網站等渠道搜集并審查了有關證明材料,并通過政務信息共享方式核實了當事人有關經營信息,當天出證并將公證書送至王某手上。同時,公證員告知王某不可抗力事件證明的法律意義以及法律后果,并建議王某盡快持公證書與商場負責人溝通協商租金減免事宜。
公證處在辦證過程中還了解到,該商場與王某有相似境況的商戶還有很多,于是公證處與商場負責人溝通聯系,向其闡明了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公證的法律意義和作用,并向承租商戶宣傳了各級政府在抗擊疫情、復工復產等工作中出臺的政策措施,引導出租方、承租方積極采取措施,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避免產生矛盾糾紛。
【案例評析】
新冠疫情導致大量餐飲企業處于停產停工狀態,部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支付租金,出現了履約困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公證機構出具不可抗力公證書,為企業渡過難關提供了專業法律支持。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四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關鍵詞】
股票質押 回購交易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案情概況】
受疫情影響,江蘇省蘇州某上市企業(甲方)出現資金周轉困難,復工復產面臨不小壓力。為籌措資金,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決定將其自持的幾千萬股上市企業股票,通過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的途徑向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融資。為完成上述操作,甲方、乙方需要簽訂一份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為有效預防風險,乙方要求對前述協議辦理公證。由于甲、乙身處不同城市,當時各地仍處于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人員流動受到嚴格管制,現場辦理協議公證遇到困難。
甲方向江蘇省蘇州某公證處進行了咨詢,公證員經初步審查受理了公證申請。針對甲乙雙方實際情況,公證處提出解決建議:第一,為提高審查效率,公證員與雙方共同建立公證微信群,在群里提前磋商協議文本,預先審查相關公證材料,并從中了解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第二,為解決不能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蓋章確認以及辦理公證的困難,甲乙雙方可以通過EMS轉遞協議先后蓋章,待雙方均蓋章后,再分別授權委托各自在蘇州的代理人,共同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協議;第三,考慮到該筆款項金額巨大,建議在辦理協議公證時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以降低該協議履行的法律風險;第四,考慮到疫情防控需要,避免公共服務場所人員聚集,公證員可以到雙方代理人共同所在地上門辦理公證。以上建議得到了當事人的認可。
在約定的辦理公證當天,公證員首先核實了雙方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權限等事宜,并按照公證程序進行了詢問,對雙方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特別是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意義和法律后果進行了告知;對于特別約定“融入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時,融入方自愿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的條款,雙方均表示對協議內容充分理解,對該賦強條款無異議。此外,公證員還就甲方法定代表人的配偶對質押股票和辦理此項公證無異議進行了當面確認。據此,公證處及時出具了公證書,使得甲方順利復工復產。
【案例評析】
為解決疫情防控期間當事人的實際需求,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公證機構積極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充分挖掘自身服務能力,利用微信群等互聯網方式,提前對公證材料和公證文本進行初步審查、確認公證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引導雙方異地先后完成協議蓋章;公證員主動上門服務,通過審查合法的授權委托文件,允許代理人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協議并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幫助企業盡快完成公證程序,盡早拿到融資款項,為企業復工復產作出了積極貢獻。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五
武漢司法鑒定人積極參與核酸檢測工作
助力復工復產 復市復學
【關鍵詞】
核酸檢測 復工復產 復市復學
【案件概況】
2020年5月14日至23日,湖北省武漢市作出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新冠病毒核酸篩查“十天大會戰”的重大工作部署,為全市人民營造復工復產、復市復學的安全健康環境。武漢市的司法鑒定機構紛紛積極響應、主動擔當,籌備物資,改造實驗室,全力參與核酸檢測工作,助力完成全市全員核酸檢測任務110萬例。
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全體工作人員主動請纓,參與從病毒滅活、核酸提取、體系配制、上機擴增到最后結果分析4000多例的檢測工作,配合武漢大學中南醫院完成10萬人的核酸檢測工作任務。
武漢市華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醫物證司法鑒定所緊急調集全國各地子公司實驗室設備、實驗員,一周內組建一所PCR資質齊全的醫學檢驗室,先后派出15支小分隊,參與了硚口區、江岸區、江漢區、蔡甸區、黃陂區、青山區設點采樣工作。十天戰役期間,按時完成武漢市分配的50萬個標本檢測工作。
武漢康圣達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立足自身條件,在一天時間內完成騰挪清理,將部分法醫物證實驗室改造成為核酸檢測實驗室,提供必要的實驗場地保障,每日新增標本檢測通量約5000例,共完成3萬例檢測工作。鑒定所人員協助完成大量采樣管分裝,試劑耗材搬運,物資整理分發等環節工作3萬例,助力康圣達公司完成50萬例的檢測任務。
【案例評析】
本案例是司法鑒定人充分發揮專業優勢,助力復工復產、復市復學的典型案例。三家鑒定機構全體工作人員廣泛參與,主動作為,有力保障了武漢市政府十天檢測千萬人口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為武漢市打贏十天戰疫貢獻了司法鑒定人的積極力量,彰顯了司法鑒定人的社會責任和行業擔當。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六
司法鑒定助力企業 保障春耕物資生產
【關鍵詞】
物資生產 司法鑒定
【案情概況】
遼寧某生產農耕保障性物資企業在疫情好轉準備復產時,因意外發生事故,如不及時解決,不僅企業不能按時完成訂單,后續春耕生產也將受到重大的影響。
事故發生后,當地應急管理局委托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大工鑒定中心”)對本案中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鑒定,以幫助企業迅速整改、恢復生產。接到任務后,“大工鑒定中心”意識到本案的緊迫性和特殊性,中心負責人親自帶領專家技術團隊,連夜視頻商討技術方案和防控方案,力求以最快的速度,出具科學準確的鑒定結果。“大工鑒定中心”技術團隊從受理委托、現場取樣、實驗室檢驗到出具鑒定意見,僅用了4天時間,期間連續通宵工作,多次反復試驗、召開數次專家技術遠程研討,迅速將鑒定意見交于事故處理部門。在鑒定意見的有力技術支撐下,企業完成了事故原因分析和整改方案制定,及時開展了維修整改工作,大大降低了事故對企業生產的影響,有效確保了如期完成物資生產訂單并交付農耕生產部門。
【案例評析】
本案是司法鑒定機構防疫期間服務企業復工復產,并保障農耕生產的案例。案例中涉及的事故,不但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關系到企業本身的生存、眾多職工的就業,且關系到農耕生產的順利進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即高度重視,反應迅速、科學高效,利用自身技術優勢,對企業解決復工難題、保障農耕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七
員工無故被辭退 法援助力來維權
【關鍵詞】
辭退 法律援助
【案情概況】
甘某某等12人是北京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員工,先后于2019年7月27日至10月29日期間入職,從事廚師、面點等工作,月工資3500元至1萬元不等。
2020年2月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餐飲公司停止營業,甘某某等人不再上班,自2020年1月26日起就未領到工資。直到3月份,甘某某等人仍未接到上班通知。餐飲公司老板電話通知他們已被辭退,并拒絕補發工資。突然被無故辭退,讓員工們措手不及,甘某某等人多次找餐飲公司協商無果,無奈之下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工作人員告訴他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3月10日,甘某某等人來到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遇到了在該委員會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許律師。說明情況后,許律師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他們聯系了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
經研究,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決定受理他們的申請,考慮到疫情防控需要,為避免人員聚集,要求員工代表收集12人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材料后由許律師統一轉交法援中心。法援中心審查材料后,提前制作12人的法律援助手續并預約時間請受援人現場簽字。3月17日,經體溫檢測后,受援人來到通州區法援中心現場簽字。法援中心當天完成審批,并指派許律師承辦該案。次日,許律師與12人簽訂了委托書,并立即向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了解,餐飲公司停業期間部分員工仍住在公司宿舍,因公司拒絕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員工拒絕搬離宿舍,雙方僵持不下。許律師向受援人詳細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業的,即使勞動者沒有到崗工作,用人單位也應當按照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生活費。
隨后,許律師聯系了餐飲公司,就此法律糾紛反復與公司溝通,公司最終同意調解。3月24日,在仲裁委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仲裁委制作了調解書。當天,餐飲公司即支付甘某某等人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5萬元。
【案件評析】
受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面臨著生產經營困難,有的采取解除勞動合同、單方降薪、調崗、不支付工資等方式,由此產生勞動爭議。本案中,餐飲公司12名員工被無故辭退,涉及人員眾多。北京市通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在疫情期間及時受理了他們的申請,指派律師辦理此案。在法援律師的幫助下,雙方通過調解快速妥善解決了糾紛,切實維護了受援人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八
法援助討薪 情暖農民工
【關鍵詞】
農民工欠薪 法律援助
【案情概況】
2020年2月28日,聶某等5人來到遼寧省興城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就被拖欠工資一事申請法律援助。接待人員了解到,聶某等87名務工人員經人介紹,從2019年4月起在一家建筑工地干電工、瓦工、木工等,與承包商約定樓房主體工程施工完畢后支付部分人工費,可一年過去了卻沒有拿到任何報酬。進一步詢問聶某等人情況后,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立即為其開啟農民工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簡化受理審批手續,并指派韓律師承辦該案。
4月7日,為避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人員聚集,聶某等5人在經過體溫檢測、做好防護措施的前提下,代表87名務工人員參加了興城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4月25日,案件審結,興城市人民法院下達了《民事判決書》。法院采納了法律援助律師意見并作出支持聶某等人訴訟請求的判決。聶某等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要回了被拖欠的158萬元,87名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案例評析】
該案涉及人數眾多,涉案數額大。疫情防控期間,法律援助人員根據案情實際情況,一方面依法有序開展法律援助,為農民工提供熱情周到的法律服務;一方面合理安排工作,積極穩妥地做好疫情防控,迅速辦理法律援助手續。在法援律師的幫助下,通過法律訴訟幫助農民工討回了被拖欠的勞動報酬,有效維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九
商事仲裁在線調解 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關鍵詞】
在線調解 商事仲裁
【案情概況】
A實業公司是江西省宜春市一家生產銷售飼料、農副產品和建筑材料的公司,在2019年8月9日因經營需要向B銀行借款,并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由某物流公司、某房地產公司、某實業公司、朱某等以其名下房產提供抵押,另有20個自然人為該債務提供擔保。A實業公司因受疫情影響,公司業務受損,未按時向B銀行歸還借款利息,B銀行遂向宜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兩份《借款合同》,并要求A實業公司歸還本金及利息1482萬元,同時申請對A實業公司、某物流公司、某房地產公司、某實業公司等進行財產保全。
仲裁委工作人員在審查仲裁申請材料時,注意到本案涉及四家企業,如果財產保全,必定影響這四家企業以及其他上下游企業的資金鏈。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工作人員遂向B銀行宣傳國家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政策,并建議B銀行慎用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財產保全措施,可由仲裁委先行調解來解決,B銀行表示同意。
受理案件后,仲裁委立即指派調解經驗豐富的仲裁員先行調解,考慮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仲裁員與雙方當事人建立微信群,采取“線上視頻”的方式開展案件調解工作。A實業公司表明因受“不可抗力”的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償還貸款,且認為雙方在合同中有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B銀行對于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沒有異議,但認為不可抗力不能作為A實業公司不按時還款的免責事由。針對本次疫情是否對合同履行產生影響等問題,仲裁員多方釋法明理,表明此次疫情雖然未致使本案《借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A實業公司貸款用途為經營,現在無法按時履行還款義務也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有較大關系。雙方在聽取了仲裁員的意見后,本著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線上達成了調解,同意A實業公司在疫情結束后分期償還部分貸款本金及利息,剩余的貸款本金再進行展期處理。
【案件評析】
新冠肺炎疫情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了嚴重影響,很多企業資金壓力巨大。宜春仲裁委員會嚴格按照《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指引》中對仲裁服務的要求,對于疫情期間涉企業的案件慎用財產保全等影響企業復工復產的措施,加大仲裁調解工作力度。仲裁委在雙方自愿調解的前提下,采用在線調解的方式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緩解了企業的資金壓力,為四家企業后續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公共法律服務案例之十
仲裁有溫度 助力保復產
【關鍵詞】
復工復產 線上仲裁
【案件概況】
2019年11月,合肥仲裁委受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申請人某民營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稱,合肥仲裁委曾就其與某施工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工程款糾紛一案作出仲裁裁決;裁決履行后,開發公司在財務審計中,發現其多返還施工企業保證金300萬元,雙方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后,開發公司遂向合肥仲裁委提出仲裁請求,請求裁決施工企業返還多退還的300萬元保證金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
本案仲裁庭開庭后,多次聯系雙方當事人進行核實對賬。施工企業自認前期由對該工程項目“全權”管理負責人的張某支付給開發公司的投標保證金已全部退還。就案涉300萬元保證金,開發公司補充提供了全部款項的銀行轉賬憑證、銀行網上電子回單、銀行業務回單、記賬憑證等證據材料,且每筆款項憑證均備注“退還保證金”,證據確實充分。施工企業辯稱該款項系向張某支付,施工企業并未實際收到。開發公司認為,在之前的裁決書中業已認定,張某有權處理項目全過程的管理工作,對張某接受、處理工程款行為已產生合理信賴。
仲裁庭經過開庭審理、組織調解、庭后核實等,認真核實了該案的每筆爭議款項。案件裁決階段已是臨近2020年春節,后因新冠肺炎影響,仲裁庭的工作只能暫時擱淺。期間,開發公司多次致電合肥仲裁委,稱其為民營企業,復工后急需資金恢復生產經營,申請本案盡快裁決。合肥仲裁委和仲裁庭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實際情況,一致認為應當想方設法為復工復產企業排憂解難、保駕護航,維護合法權益,于是主動對接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微信等方式反復溝通、交換意見,但該案審理仍存在一些困難:一是因開發公司提供的證據量大繁雜,時間跨度長,證據審核認定工作量大;二是雙方對保證金返還主體、金額及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法律原則等爭議激烈,研判難度大;三是受受疫情影響,不具備線下合議的條件,證據審核困難重重。仲裁庭數日緊張工作,經遠程研判、線上合議后,依法支持了開發公司的仲裁主張,并加班加點制作文書,第一時間將仲裁裁決書在開發公司復工復產前送達雙方當事人,優質高效地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
本案是仲裁委提供優質高效仲裁服務、及時解決糾紛、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案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不少民營企業資金壓力巨大、困難重重,仲裁委和仲裁庭立足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急當事人之所急、憂當事人之所憂,從全力支持復工復產、幫助企業渡過難關的高度出發,特事特辦、多方聯動、加班加點,短短幾天迅速完成證據審核認定、文書撰寫工作,靈活采取線上審議、遠程研判的方式及時結案,并第一時間將本案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幫助企業紓難解困,為企業復工復產保駕護航,既保證了案件審理質量,更體現了仲裁工作溫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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